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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按国际标准一个国家当人均年收入达到1000至3000美元时,将进入腐败案件高发期。当前我国正处于此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受贿犯罪数量居职务犯罪案件之首,有超过六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同时受贿案件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刑法受贿罪规定的理解,提出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双重要件。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及其在受贿罪中的地位理解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学说。同时,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以及执法者对于要件的不同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差异性,以致影响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认定。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系统地介绍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含义及表现形式。通过这一部分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含义进行阐述,体会立法者对受贿罪表达的期望及初衷。对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观点做出分析,重点对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肯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这样的性质界定也是符合立法本意,是我国司法实践和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第二部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受贿罪构成的理解,及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类型进行归纳,重点对"利用影响力"、"斡旋受贿"、"虚假承诺"、"无具体请托事项"四种类型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司法认定问题做出系统、科学的分析,为正确认定受贿犯罪提供有益的帮助。第三部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界限进行深入的解析,同时对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的行为进行总结,以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尺度来衡量做出正确区分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并为正确甄别受罪贿的罪与非罪做进一步学术探索。在论文结尾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结合司法实务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了自己对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