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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走私罪的形势可以说是日渐严峻。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多种多样,本文立足于走私罪的客观要件,着重分析了走私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数额要求等几个问题。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起、论文的价值等,指出走私罪在当代社会具有的几个特点,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重中之重;某些国内外价格差异较大的商品将成为走私罪的重点;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走私行为也呈攀升趋势;智能化、集团化将是一个新的趋势。正文主要由四章构成,即概述、走私罪的行为方式、走私罪的行为对象和走私罪的数额要求。在第一章概述里,我们主要介绍了走私罪的概念和走私罪客观要件的要素。走私罪的概念是研究一切问题的起点,在研究走私罪的客观要件之前,尤其需要给走私罪下一个定义。因为走私罪的客观要件的结构需要从走私罪的概念中推导出来。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几种关于走私罪的概念,然后分析了走私罪的特征,即违法性、破坏性和牟利性,最后指出走私罪应当综合以上三方面的特征来下定义,即走私罪应当是违反《海关法》等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境从而赚取巨大利润、破坏国家税收征管或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这一章里还介绍了一个问题,就是走私罪客观要件的要素。根据我们给出的走私罪的概念和一般的刑法理论,我们总结出走私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应当包括走私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数额要求三个方面。第二章介绍了走私罪的行为对象。在这一章里,我们主要从两个角度介绍走私罪的行为对象,即行政法的角度和刑法的角度。因为走私罪是法定犯或称行政犯,因此对走私罪行为对象的界定就离不开行政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首先介绍了行政法关于走私罪行为对象的规定。这里的行政法律主要是指海关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中将货物、物品分为三类,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和普通物品。这三种物品都可以成为走私罪的行为对象。第一种物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运输进出境的都是走私罪;第二种物品要运输进出境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将其运输进出境就可以构成走私罪;第三种物品需要在进出境前缴纳税款,不缴税款并采取种种方法逃避税款的构成走私罪。其次我们探讨了刑法中走私罪行为对象的规定。刑法典在行政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以下几类物品可以成为走私罪的行为对象,从而使走私这些物品具有了刑法意义,这些物品是: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文物、淫秽物品、废物、毒品、普通货物和物品。刑法根据走私罪行为对象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三章的内容是走私罪的行为方式。走私罪的行为方式从大的方面说有三个:即一般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和与走私罪相关的行为。一般走私行为,即常规的走私行为,主要是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所谓通关走私,是指行为人直接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的检查,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运输进出境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伪装,藏匿,伪报、瞒报。所谓绕关走私,是指行为人在一国未设海关关口的地方或者绕过海关关口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准走私行为包括加工贸易走私、购买走私物品和水上走私。加工贸易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这种走私也被称为后续走私。购买走私物品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走私也叫做间接走私。水上走私是指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种走私也被称为推定走私。第四章是关于走私罪定罪数额上的要求。这一章分两个部分,即走私罪数额的界定和走私罪数额的计算。走私罪数额的界定介绍了刑法典中关于走私罪定罪量刑数额的规定并做了简要分析。在走私罪数额的计算这部分内容中,我们介绍了一般走私罪数额的计算、加工贸易类走私数额的计算和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走私数额的计算。结论部分指出文章的写作价值和缺憾,指出对走私罪客观要件的研究有助于对这类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我们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而这些措施又远超出了本文的写作范围,希望能在以后的研究中继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