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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国际私法规范尚不十分完善,与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夫妻财产纠纷的现状极不协调。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被简单机械地规定为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严重地缩小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是夫妻间其他财产关系实现的前提。相应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婚姻家庭冲突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经常构成涉外继承、夫妻间代理等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其法律适用直接影响到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
同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有关分割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常受到离婚法院地因素的影响,对此我们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第九编第六十四条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实现了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突破,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暴露出我们对相关问题研究的薄弱。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依然是深入研究、科学立法。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我们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对于新问题、新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立法应更科学更具有前瞻性,应用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深入分析,本文着眼于完善相关立法,试图提出并回答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过程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期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