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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欧美等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措施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来自中国出口产品适用替代国方法,由此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时通常会造成产品成本的虚高,进而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通常会对中国的出口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作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重要依据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已于2016年12月11日届满,对于中国能否通过该条款在第15条届满之时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且WTO成员国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案件调查时能否继续适用替代国做法引起学界的争论。在依据第15条的解释观点中,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的做法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无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与否,在第15条届满之时该条款不再是WTO成员国适用替代国做法的合理法律依据。然而,欧盟在该条款届满时仍然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在新修订的法案中,取消了中国“转型国家”名单,不再区分WTO成员国的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只保留了针对非WTO成员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是该法案在第15条到期之后依然拒不放弃“替代国”做法,中国虽已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督促欧盟等WTO成员国尽快履行其义务。但是我们也要同时看到这是一场持久战,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欧盟理事会于2017年12月4日投票通过了反倾销修改提案,新修改案于12月20日生效。该方案中提出的“市场扭曲”标准与“替代国”本质并无区别,借此间接使用他国的产品价格来代替中国国内产品价格水平,从而确定中国出口产品中是否存在倾销并确定倾销幅度,在倾销幅度基础上,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此实现欧盟的经济利益。欧盟正在寻求一种不违背WTO规则体系下,为自己寻找一种实质与“替代国”无异的策略来维持其在反倾销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从根本来看,中欧围绕市场经济地位的争端,除了国际贸易争端外,更多的是经济、政治的利益问题。在面临这一挑战,中国应形成一个多元复合体系,在加强司法救济与贸易反制的同时,也应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开放的进程,提高出口企业竞争力,获得欧盟国内法的市场经济标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