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反淡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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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混淆理论为商标之混淆、误认等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规制,我国商标法亦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对商标权之侵害行为也日益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商标淡化”纠纷不断增加,此时混淆理论即有其鞭长莫及之处。从商标功能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演变,商标的功能也一直在发生着变化,从最开始用于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到今天其功能已经得到了发展或者扩张,比如商标所指向的产品之质量保证、形象塑造,驰名商标的背后往往具有更高的商誉积累,商标的独立价值也逐渐凸显。与之相对应的,对商标权的侵害也日趋多样化,商标的侵权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从最初商标的保护仅限于防止混淆到后期发展出的跨类保护,从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向联想理论、淡化理论发展,商标侵权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传统的商标理论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区别来源,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把商品和生产者联系起来,不至于发生混淆。从民事侵权理论来看,商标权受到侵害,其最直观判断标准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了实际的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作为传统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和原则,混淆理论认为,商标侵权的救济核心在于禁止混淆或误导。而淡化理论所禁止的是在非竞争性产品上实施的,对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损害的行为,事实上,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则越是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这也是混淆理论在解释驰名商标之跨类保护时存在局限性。淡化,从其字面含义来讲,可以理解为稀释、冲淡;商标淡化,主要是指驰名商标之显著性被削弱或丧失,或者导致驰名商标之商誉受损的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在后商标的使用者之间有无竞争关系,或者公众有没有混淆或误认,均不影响淡化之认定只要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使消费者产生了联想,淡化也就随之产生。淡化理论的产生突破了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混淆理论之界限,为驰名商标之扩张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处在起步阶段,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有涉及“商标淡化”的案例。本文立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选取了近五年内我国法院对涉及“商标淡化”纠纷的相关法院判决,笔者通过对这些法院判决书的整理、分析,将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冲突进行归纳,以深入探讨商标淡化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在结合美国商标淡化立法的先进理论及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反淡化之立法规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略有裨益。本文第一章对于就目前国内商标反淡化之立法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法释〔2009〕3号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法释〔2009〕3号第九条第二款也常常被用于处理“淡化纠纷”。笔者首先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与其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并归纳其在立法上之合理与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同时,本文第一章对其他相关的涉及“反淡化”之立法一并做出梳理。第二章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淡化”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索到进五年来涉及“商标淡化”的判决书99份,删除无关样本后,笔者将剩余83份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并对该83相关判决书进行了整理、分析、汇总,试图找出法院在裁判中适用“商标淡化”理论所存在的共识与分歧。笔者从商标淡化理论与混淆理论之关系,商标淡化纠纷中三类最主要的纠纷类型:网络域名纠纷、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以及商标被用于不同类商品之纠纷分别做了相关梳理。由于三类纠纷法院适用法律、裁判依据和重点均有不同,笔者就三类案件分别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就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本文第三章中,结合第二章所涉及的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商标淡化理论之先进观点或存在之分歧、误区,本文第三章进行的进一步归纳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在商标淡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情况上,美国一直走在前列,因此,本文在立法建议的设置时,也在一定程度借鉴了美国的先进立法,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相应之调整。我国商标反淡化之立法,应结合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之先进立法经验以及中国目前之司法实践现状和具体国情,在“淡化理论”之独立价值的问题上,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对“淡化理论”与“混淆理论”做出区分,而在国际上淡化理论越来越作为商标侵权理论中独立适用的保护理论,我国《商标法》不应再将“淡化”与“混淆”混为一谈或互为因果。同时,“淡化理论”之具体适用上,本文没有直接认定须适用“实际淡化”或“淡化之虞”,而是认为针对商标之显著程度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认定:具备“固有显著性”的驰名商标,其商标所有人应对该商标享有绝对权利,故其宜适用“淡化之虞”的原则,驰名商标所有人仅需证明他人有淡化该商标的可能性即可,而对于具备“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则应以“实际淡化原则”作为判定“商标淡化”的主要原则,同时兼顾“淡化之虞”原则。对于商标法中最主要的几类淡化行为,商标法应依据淡化理论给出更明确的保护和可供司法适用的法条,对我国商标反淡化之立法规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略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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