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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虽然之前国有企业也经历过多次的改革,但因为没有实质性得从股权结构上入手,采取的方法缺乏一定创新性,相关的法律机制保障没有提供适宜的改革环境,因此改革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国有股权行使模式僵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位不独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由此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国企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东控制力过强而政企不分、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偏于行政化,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有企业混改的进程。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探索国家特殊股管理模式的建立,改善国有股权结构,可以更好地深化国企改革。本文主体结构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通过介绍我国目前进行混改的大背景引出探索国家特殊管理股模式的意义及重要性。第二章,通过对混合所有制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的界定及二者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解释国家特殊管理股为什么需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进行适用以及适用的优越性。第三章,任何模式的探索都需要相关理论和实践背景的支撑,该章一方面通过介绍“契约理论”及政府的“调控职权”来支撑适用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我国现实的制度环境来介绍适用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可行性。第四章,对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模式之一金股制进行相关的研究,通过对法国国企和新加坡国企运用金股制的相关经验,以及对判例和金股制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出金股制具体运用于我国的条件。第五章,对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另一种模式双层股权制度进行相关研究,从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对双层股权制度具体运用的历史变革,抛开现象挖掘其能够运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合理性,并探索该模式具体运用的条件限制。第六章,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具体分析国家特殊管理股模式下如何具体对金股制和双层股权制度进行适用,以及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保障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更好的适用,解决混改条件下股权分散化中表决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矛盾,使得国有企业在不偏离公益性职能和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私有化,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国民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