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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一级保护区是太湖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对于维护江苏省的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出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尽管经过两次修订,却还没有配套一个生态补偿资金方案来对该地区进行补偿。太湖沿岸村民不断反映要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利益诉求,迫使苏州、无锡、常州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方案。这些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受偿主体定位不够准确,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科学性不够,省级政府补偿主体缺位。为此,本文以分析太湖一级保护区内苏州高新区滨湖地区19个行政村的补偿标准为切入点,结合该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为指导,试图从学理上来回答“补多少”这个问题,运用当量因子法和市场比较法测算出该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发展权损失价值,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的受偿主体和资金分配关系,测定了补偿标准;最后根据建立太湖一级保护区省级生态补偿机制的迫切性,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与原理,结合无锡、常州、苏州三市的生态补偿试点经验与不足,提出构建太湖一级保护区省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参考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太湖一级保护区省级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是一级保护区内涉及的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政府、市政府、区(县)政府;受偿主体是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以及区内村民。(2)通过案例分析,以太湖一级保护区内苏州市高新区滨湖地区19个行政村为例,运用当量因子法测算出高新区滨湖地区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24553.33万元;同时,运用市场比较法测算出高新区滨湖地区由于保护太湖水环境而损失的发展权价值为13536.92万元,为测定高新区滨湖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了比较科学的测算依据。在对补偿标准进行两种初步核算的基础上,本文经比较分析选取了基于发展权损失价值的补偿金额作为对高新区滨湖地区19个行政村的补偿金额,按照村委会与农户5:5的补偿资金分配比例,将一半的补偿资金平均分摊到每户农户头上(每户农户家庭以3.5人计),测定出补偿标准为6785元/户。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其他特征地区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此案例的计算方法类推。(3)在分析《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省级层面太湖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紧迫性与可能性。结合苏州等三市的生态补偿试点体会,从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等方面提出构建太湖一级保护区省级生态补偿机制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