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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正义理论是大卫·休谟道德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前的学者往往注意到了休谟独特的认识论,而忽略了他的道德哲学,实际上《人性论》一书的前两卷极尽铺陈之能事就是为了在第三卷中阐述道德哲学。正义作为一种美德和秩序从荷马史诗时代就为人所关注,历经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正义始终被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神的意旨或者人类理性的创造物。苏格兰启蒙运动前期的思想家开始从人类的普遍情感来看待正义,标志着一个大的转变,但是对于正义如何可能的问题他们却简单地归结为人性和感觉本身,不免落入窠臼。思想史中一直以来有两种德性传统,即目的论德性观和情感主义德性观,目的论德性观包含着事实和价值的统一,“是”与“应该”的转化是自洽的,价值和事实之间由理性统摄。随着古典时代的逝去,目的论哲学的解构,价值与事实两分,休谟提出了“是”与“应该”的难题,解决此一难题的关键即人为正义理论。休谟秉承情感主义德性观,指出道德中的善恶观念来源于人们的苦乐感觉,人性——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引导人们趋乐避苦,在生产生活中人们发觉出正义规则对于社会和每个人有共同的利益,于是社会中就形成了正义即财产稳定占有、同意转移所有物和履行许诺的规则。人为正义的理论与英国普通法传统密切相关,其性质也多与之前的正义观相异,到了当代,哈耶克复兴古典自由主义,所谓“古典”即意指休谟的思想遗产,尤其与人为正义相关联。本文试图就以上内容作一简单梳理和评析。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休谟及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分析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历史因素。第二部分描述思想史当中的两种德性观的演变,从而追溯休谟思想的源头。第三部分介绍《人性论》当中人为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试图分析人为正义理论与英国独特的普通法传统之间的联系。第五部分总结人为正义较之以前正义观念的创新性。第六部分分析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生成的理论与人为正义理论的契合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