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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合同违约并最终导致精神损害这种类型的案例,已经不单单是个例,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息,但始终未形成较为一致的定论。部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出支持的判决,判决结果虽然看似并没有破坏公平正义原则,但其裁判依据仍然会因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遭到质疑,这也是该类案件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责任竞合制度,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救济,但是在一些合同标的承载了重大情感或者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难以为侵权责任所覆盖,出现了合同守约方精神权益救济的空白点。学术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否定与肯定两种争议,目前在有限范围内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学界共识,而如何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当下亟待解决主要问题。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分为如下四方面内容:首先提出违约案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与问题,以典型案例说明问题的现实性,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通常无法得到满足的现状,以及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违约精神赔偿理论的角度出发,梳理了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不同观点,整体来看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派别,其中执否定意见的主要有以下观点:不利交易说、人格商品化说、取证困难说、不可预见说、责任竞合说等观点。而肯定说则经历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证成到制度设计的过程。再次,通过对域外国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立法趋势的研究,分别对大陆和英美的法律体系中与之相关的理论和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可以看出,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大部分国家在初始阶段都持否定态度,随着司法过程中认识的逐渐提高,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最终在有限范围内接受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域外立法趋势的考察一方面说明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确立有限范围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经验能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最后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实现的困境,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同时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情形以及合理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