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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河北等地区发生严重雾霾现象,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被严重污染,引发高度关注。特别是近期刷爆新闻的柴静之《穹顶之下》再一次掀起高潮,环境问题又一度被人们聚焦。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雾霾造成人民群众损伤的事件,也恰恰是这些损伤引起了美国人民对环境保护的反思,从而掀起了一波自发的全民保护环境的运动,推动了美国环境的改善,而造成这场全民环保运动的起因正是著名的美国洛杉矶烟雾污染事件。同样,在日本非政府组织运动推动下日本的环境保护相关立法颁布与实施,确保环境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在我国生态环境恶化污染导致环境侵权行为事件不断增多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参与管理环境事务是需要环境信息公开作为法律保障,从本质上看,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完善包含公众以环保理念作为基础对保护环境请求权的认识;从表面上看,正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进步表现。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一大历史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诚然在"雾霾肆虐"的环境下,进一步研究分析环境信息公开现存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知情权的概述,从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出发,阐述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及其意义。第二部分是在第一章对环境信息与环境知情权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状况,提出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展开论述。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护经验和区域性组织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性样态,然后对这些先进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总结分析。最后一部分是在前三章对环境信息公开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借鉴国外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先进立法,提出完善符合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护的建议。笔者认为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法条规定的面面俱到,还需要有较好的执行力,才能真正保障一项法律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目前,我国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护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对保护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取得进步,如最高法在环境公益诉讼有较为明确的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章也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问题是新规定的法律的具体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公众维权意识淡薄,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知情权的保护也存在不足,然而在实践中的适用亦是寥寥无几。立法的不明确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职责不明确,企业的公开信息的义务无法得到真正落实,一旦环境遭到破坏,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和企业两者会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当然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无从实现。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增长,与相关企业互相勾结,隐瞒了侵害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真实情况。相比较而言,公民处于弱势群体,环境信息公开屡遭侵害,从而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得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难以实现。本文从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知情权的基本理论引入环境污染的现状,并对国外先进立法做了分析,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以期能对解决环境信息公开保护这一问题有所帮助或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