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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不特定或多数人开放的,社会公众可以出入的物理空间。公共场所应当限定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公共场所的特征主要包括公共性、秩序性和不以人群现实存在为必要要件。在涉及公共场所的犯罪中,有的公共场所属于普通的构成要件要素,对罪名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具有通常的法益侵害程度;有的公共场所影响案件的量刑,但由于公共场所改变了行为类型,导致行为的违法性增加,且法条也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属于量刑要素,而属于派生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加重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不仅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本文论述了关于“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现状和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公共”和“场所”两个方面提出了认定公共场所的具体考量因素。要满足公共场所的“公共”要求,就要考量公共场所的面向对象是否为多数人;如果向不特定少数人开放,该场所还应当具备不特定少数人向多数人转变的可能性。要满足公共场所的“场所”要求,该场所应当是物理空间,人员承载量为多数,并且该场所还应当准许多数人进入,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封闭空间和公司企业中内部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是司法认定中的难点。网络空间虽然具备公共场所的一些特征,但若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会造成司法解释扩大法益保护范围,并且这样解释也不满足寻衅滋事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具有同一性的要求,因此不能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封闭空间处于不同的场所,会得出不同的认定结果。完全处于非公共场所中的封闭空间由于不具备公共性,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完全处于公共场所中的封闭空间则需要根据封闭空间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否为公共场所;介于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之间的封闭空间可以视为公共场所的延伸而认定为公共场所。公司企业中的内部场所根据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前台、办公室等。不同的内部场所有不同的特征,造成不同的认定结果。前台不仅面向公司特定的工作人员,还面向来访者、快递员等不特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办公室有大有小,有的人多有的人少,且进出难易程度也影响着不特定少数向多数转变的可能性的认定,因此不能对办公室做统一认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