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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作为生命起源的摇篮,随着人类探索技术和欲望的提升,海洋成为人类的资源宝库,海洋资源成为人类探索向前发展道路上的宝库,生物资源被人类日益看重,作为其中的一种海洋生物资源自然也受到更多的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的遗传资源(以下简称“遗传资源”)不仅在其管辖主体性质上有特殊之处,其所寄生的环境也比普通的海洋环境更具特色更加复杂多变。人类开始意识到这种资源对的探究生命起源和维护持续发展具备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遗传资源”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带来了别的一系列问题。由于“遗传资源”被发现较晚、开发时间较短、各国开发利用程度参差不齐等现实问题的存在,国际社会尚未对“遗传资源”的相关属性以及开发利用制度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其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经济地位以及技术发达程度决定了各国对“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现存问题的解决以及制度设立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对现有分歧及相关规定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为后文提供基础的基本概述,该部分有对如:“国家管辖范围外”、“遗传资源”等与本文密切相关概念的概述,也有至今为止对“遗传资源”所具价值和利用保护现状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对“遗传资源”法律属性问题的研究,该问题是本文的基础问题,是研究后文相关问题的前提。本部分首先从法律适用出发来论证,在未出现对“遗传资源”进行特殊性规制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对遗传资源以及相关区域其他资源的规定可以应用到对“遗传资源”的管理。然后对各类国家对“遗传资源”所主张的如:无主物、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人类共同遗产扥等法律属性进行利弊分析,从而论证笔者选择“人类共同遗产”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为构建良好有效的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在确定“遗传资源”性质的基础上,对该构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本部分对具体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对“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选择问题进行探讨,对适合该类资源的管理机制提出建议。再对开发利用过程中具体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与笔者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遗产资源”开发利用主体资格的确定,各主体进行开发利用的准入制度,“遗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以及“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者的所有权益保护与全人类共同享有“遗传资源”之间平衡机制构建。第四部分是以我国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法》和“十三五”规划中海洋科技规划为基础,基于对我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对我国开发利用“遗传资源”从国内措施和国外措施两个方面出发提出具体建议,以便我国在“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更多的惠益的同时,帮助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人类共同遗产——“遗传资源”中获得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