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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广告业在21世纪迅猛发展,尤其在中国入市以来的15年间,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广告业不断突破。作为广告界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影视植入式广告发展迅速、优势明显,成为传统广告的重要补充。由于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较短,形式新颖,构成隐蔽、复杂,虽然已得到专家学者甚至立法者的注意,然而仍未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规制。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归纳分析法,分四个部分对影视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文章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进行说明,总结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并阐述了全文研究内容、写作方法、文章创新之处。同时介绍了影视植入式广告的含义、特征及分类。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影视剧作当中存在的植入式广告的规制情况,而后归纳总结出规制当中仍然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明、责任认定不清、权利救济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典型域外国家影视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归纳出对我国影视植入式广告的启示。第四部分将依据前三部分研究内容,以影视植入式广告本身特性、我国法律规制缺漏,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对我国影视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提出完善立法、细化责任认定、明确救济途径等切实可行的建议。文章的创新点在于,自2015年新《广告法》颁行实施之后,增加了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和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给影视作品广告植入行为的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针对这一新情况,笔者在考察新法的具体规定之后对以往研究进行了完善,并针对广告代言人责任的规定可能带来的责任认定不明、法律规避等问题进行了设想,提出在影视剧广告植入当中,若无法确定广告代言人,可视情况将影视作品制作方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判定为责任主体等解决方案,从而为新《广告法》下影视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提供理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