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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法条分布分散,未形成完整体系,加之立案登记制度后诉权滥用现象突出,在实践的履责之诉中,乱象频出。在本文的“李国秀案”中,最高院明确提出履责之诉的5个起诉条件,无论其是对现有法律框架内容下的梳理,还是创设性的提出,都体现出最高院对于履责之诉起诉之规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李国秀案”进行了基本案情的梳理;其次,基于学理和规范,对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进行研究;进一步,以本土案例和域外法为研究素材,梳理每个条件之内涵与常见问题,并探讨在“李国秀案”中最高院所提出的履责之诉起诉条件是否在法律框架内容之下;最后,完成对履责之诉起诉条件审查之实践研究,并对在起诉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 对比“李国秀案”的基本案情与法院审理逻辑与现有框架下的规范性依据发现:1.整理的关于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宪法》第41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47条、第49条等;2.考虑规范实践中的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归纳总结了的5个“条件”;3.结合规范性依据与法院所提出的“条件”,从而提出问题:这些要件是否属于规范性依据中的应有之义。本文根据最高院之总结,从其所梳理的5个“条件”入手,对其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在结合现有法律框架下履责之诉之规定,对照分析后,得出最高院在“李国秀案”中所梳理之“条件”属于上述框架之下的内容,即规范性依据中的应有之义。本文将现有法律框架下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分为“一般起诉条件”与“特别起诉条件”,结合立案登记制度背景之下对起诉之审查强度进行讨论,并探讨法院在受理该类诉讼时所审查之内容。同时,基于上述讨论,得到实践中对于“申请”与“期限”问题在履责之诉的起诉中存在较多争议性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现有法律框架之规定、其他领域对不履责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之专家意见稿》的相关精神探索一系列的解决方案。最后,笔者试图探索在现背景之下最高院通过“李国秀案”归纳提出履责之诉起诉条件的初衷。笔者认为,最高院法官通过对履责之诉的起诉条件的梳理,是为引导当事人正确提起诉讼,遏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防止公共资源被占用。同时,笔者发现继“李国秀案”之后,系列不符合履责之诉起诉条件的案子通过最高院所梳理的“5个起诉‘条件’”,被有效阻挡在了法院之外,这也展现了“李国秀”一案所明确的履责之诉规制之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