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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状况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在财产构成上,除了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商品房等财产。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在2001年对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若干相关司法解释,但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有关夫妻离婚时房屋归属与分割的法律规定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制”,只有符合法律列举的情形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法律没有列举的收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本文从一夫妻财产纠纷案例着手,对夫妻一方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的归属与分割问题从法律角度做初步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从一案例着手,重点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和范围,并将本文研究的范围限定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的行为。包括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和婚后一方贷款购房两种情形。同时本文排除夫妻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事先约定的情形,从而排除了一方贷款购房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讨论了夫妻一方贷款购房及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主要从《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寻找夫妻一方贷款购房及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的理论支撑,并从一方贷款购房的不同情形入手,具体分析了贷款购房及其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本部分在探讨婚后夫妻一方贷款购房的归属之外,还从我国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入手,认为应对通过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的归属情况作具体分析,婚前一方通过贷款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但双方合意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则应视情况而定。此外,本章还阐述了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部分:讨论了离婚时对一方贷款购房及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对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贷款购房应当按照夫妻公共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贷款购房应当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分割的同时还应当把握几点原则,如约定高于法定,给予共同还贷方合理补偿,保证无房方的居住权等。对于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作者认为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离婚时,银行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继续还贷义务由哪方履行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