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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2月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核心改革环节,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集中体现,更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方法。本文从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正在陆续展开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认识到在改革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审判权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内涵和构成要素进行阐述,以此引出我国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及目标。简要地介绍了我国本轮改革前审判权运行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才使得形成当前的改革。同时对相关措施内容也进行描述,以此来突出体现本次改革的重要性,即本次改革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所进行了的前三次改革的升级模式,希望能够通过本轮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原有体制中所存在的顽固问题,从中折射出我国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法院外部成因和法院内部成因两大方面进行重点剖析,并对形成原因进行梳理,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存在的与党政关系的外因导致的审判权地方化、行政化现状以及审判权独立运行阻塞、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以及法官精英化与“案多人少”等内部原因相结合的严重影响审判权运行机制良性展开的问题进行机理构造,积极探究建立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宏伟法治目标,作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作一次深入地理解,同时总结出我国审判权运行的特点和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将改革中所能够提取的具体化的成效梳理清楚,并将改革所遇的矛盾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真正能为审判实践提供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