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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是行政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一般合同的标志。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西方国家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通过比较,会给我们一些借鉴和启示。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统一的行政合同立法,因此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规定也不足,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行政主体不作为等,并且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也不能实现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纠纷的很好的救济,这些问题严重损害行政合同的发挥。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进行完善。本文从行政合同的概述入手,然后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辨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的内涵、特征、性质及其内容,并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肯定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在我国行政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得出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发挥作用以及公共利益实现和维护离不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正确行使。本文还考察了西方四国——法德英美有关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的规定,包括对优益权内容的规定﹑特点的概括,并对他们的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给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带来启示,提供借鉴,我国必须在借鉴外国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完全适应我国行政管理的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在此基础上,本文就进一步分析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部分立法和实践中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有一定的体现,但是还存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缺乏专门系统的立法规定﹑行政主体在实践中行使优益权缺乏程序控制,导致使用不当以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救济制度不完备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的若干设想。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在行使过程中,应强化对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的程序性控制,在救济制度方面,我国应充分发挥各种救济方式的作用,包括协商﹑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救济方式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以达到对关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益权发生的纠纷最大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