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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是由国家及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职位的任职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是公民参与公务员考试与录用过程的“门槛”。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便是对报考公务员的最低资格条件的设立及确定过程,是我国公务考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及整个考录程序的起始环节,不仅直接决定了国家人才选拔的范围大小,而且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政府机关形象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宪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中对报考我国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将各招考机关或用人单位的报考资格设置行为纳入了法律的约束范围。然而众多歧视性事件、“萝卜招聘”现象等的频频出现,折射出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的现状依然不让人满意。这种现状是由我国在相关方面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造成的:相关法规不尽完善,用人单位自主权难以界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某些资格条件的设置存在歧视嫌疑,针对报考者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位等等。并且,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由、政治根由以及经济根由。鉴于绝大部分现有相关文献在研究思路上各有侧重但也有失全面的特点,本文采用更加完整、更加综合的视角,围绕合法性、公平性、科学性等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过程所追求和体现的价值取向,分析、探讨其现状、问题及问题成因。同时参考英美日等公务员考录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在相关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结合部分实践工作者的看法和建议,本文提出三大改进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工作的基本途径:制度建设、观念转变以及技术跟进,并进一步细化为完善相关立法、健全配套机制、划定用人单位自主权、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平意识、强调和落实职位分析的运用以及尽快编制统一规范的公务员报考专业分类目录等具体措施,以期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工作向更加完善、成熟的方向发展略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