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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人的提单。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它不可转让,因而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场合有限,它的法律地位也远不及可转让提单。因此,它历来不为立法者、海商法研究者和航运实务者重视。但是近年来,随着与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日益增多,记名提单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劳氏报告也公布了几起颇具争议的案件。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记名提单做系统的研究。 具体说来,本文主要讨论了记名提单的转让性、记名提单是不是物权凭证、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等几个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因此本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述。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记名提单的概念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探讨了提单转让的概念,并对记名提单转让的各国规定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记名提单与物权凭证的关系。本文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与其可转让性是密不可分的。正是可转让性使得提单成为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的功能则强化了提单的可转让性。因此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另外,由于“物权凭证”这个术语在我国学界分歧很大,因此本文对这个术语也给予极大的关注。本文提出,“物权凭证”仅仅是英国的法律术语“document of title”译名,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应当依据其原始术语“document of title”来理解它的含义。 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对于这个问题,当前存在很大争议,它也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另一重点予以探讨。根据记名提单的属性,在比较各国司法实践后,本文赞成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须凭单放货的观点,并建议我国《海商法》做相应的修改。 本文最后特别关注了记名提单在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进而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