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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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公益诉讼的存在意义不容小觑,通过法律的方式和手段,监督相应主体的工作行为,使人们从中受益的公共利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对于我们来说要尽力去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发展的道路上,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当中的发起者,即原告方,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参诉主体,相较于我国传统行政诉讼来说发生了变化,那么基于这种变化,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有关制度也要有所变通,不能照搬照抄过去的体系。站在检察机关的主体立场,为了保护相关利益,作为启动主体发起了法律程序,应该由哪一方提交证据、提交怎样的证据内容等,在立法层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其内容相对来说较为模糊,并且在有些方面法律规则是有所缺失的,没有可以参照和遵循的内容,由此而言,从这一角度出发,从多方面、多层次分析该制度的立法原因、立法目的等,同时分析问题应该用全面的眼光,也就是说联系生活中的实际发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理解法律内涵、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法律等途径,能够发现不足之处主要有: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作为和不作为类型未区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及体系不健全、公益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不明晰。对于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内容,比如说要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区分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同类型、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应该明确其权限和界限、统一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通过本文的阐述,在理论方面对于该类诉讼中关于举证问题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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