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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加快和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大众对房屋无论是在需求量还是在需求水平上,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国家调控手段、产业政策以及政府垄断房屋一级市场等因素也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供需矛盾。房价逐年攀升,买房置业,成本高昂。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房屋租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没有得到立法的足够重视,其规定存在简单化和原则化的不足,导致关于权利行使方面的司法争议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的导入,以权利行使要件中的“同等条件”和优先权人的权利范围为核心,对商事房屋租赁中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判例导入,通过引入一个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经典案件直接提出文章问题:1、究竟什么是“同等条件”?2、当出租人出售整个房屋时,部分房屋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针对范围有多大,是整个出售房屋,还是其承租部分,亦或二者皆可?后指出实践观点并给出笔者自己就上述两个问题的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对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价值的重视。这一部分,笔者指出:只有在商事房屋租赁关系中,文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才具有实践性、争议性和可讨论性。实践中,商事房屋租赁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大都处于基本平等的状态,保护承租人弱势地位的原有制度价值.难以有效指导这一领域的实践操作。重新诠释制度价值,实有必要。笔者认为:新环境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应以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提高对物的利用,同时保护承租人对商事经营场所的持续使用为其价值取向。这一部分,也为文章之后的论述奠定基调。第三部分谈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评析,明确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和行使效果它们各自具有的内涵。这一部分,笔者集中笔墨重点分析和解答了什么是“同等条件”,提出认定“同等条件”时当采相对同等说,借鉴德国立法“相同条款+特殊情形”的模式,构建我国的以“《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相同+其他对合同存在实质影响的因素”为内容的“同等条件”认定模式。第四部分是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对象争议的解决方法及适用原则。笔者在这一部分认为:应当以制度价值为导向,运用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类推适用的方法来解决部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范围的确定。即:类推适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法官当引入自己的价值判断,通过明确该交易是否会影响房屋的有效利用、是否会损害出租人之利益、是否有助于承租人的持续经营来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对象范围。第五部分是多个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存的解决方案。多个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存是本文问题之二的一个特殊情形,笔者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的优先购买权竞存,另一类是整体的优先购买权竞存。针对部分的优先购买权竞存,就整体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部分承租人排斥就部分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部分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针对整体的优先购买权竞存,笔者提出排斥法、比例法以及时效法三种解决方法,尝试分析各自优劣后认为:当采时效法,根据各部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成立用益关系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哪个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