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问题近年来受到不少破产法、环境法等学者关注。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公司企业的破产问题,这就留给我们一个难题,即公司破产后其留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如何得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很多公司为了达到免于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缺位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本文试对该问题解决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其意义在于:一是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二是为环境污染公司企业找到解决其环境民事责任的方案,三是为国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救济体系献计献策。本文所指的破产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破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如何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即负担排除危险的费用(污染清理的费用)和赔偿损失的费用和破产公司清算后是否继续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环境民事责任及在无法追究环境民事责任时的救济问题。本文分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破产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主要对破产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问题所涉及到的概念和范畴进行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所包括的损害范围、承担方式、导致的费用、环境破产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公司的界定、破产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第二部分是破产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法基础即污染者负担原则、民法理论基础即自己责任原则、破产法理论基础即债权公平原则、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环境责任。第三部分是国外破产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考察。主要考察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欧洲各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日本《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第四部分是我国破产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考察。我国主要存在的问题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环境破产债权无优先权;2.破产公司清算后的环境民事责任无相关责任主体可追究;3.环境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不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有待完善。第五部分是我国破产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和完善。1.确立环境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顺位中的优先权地位;2.公司经破产清算后扩大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范围;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