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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建立的三十多年来,大致经历了建立起步、巩固提高和转型发展等三个阶段。如今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内部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日益完善,从业人员数量与日俱增。内部审计制度已然成为组织结构及组织运行必不可少的内部作用机制。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组织外部环境以及内部审计自身目标和要求的不断演进,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治理中的职能也经过了由财务监督、评价的基本职能向管理、控制的拓展职能以及治理的终极职能演变。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基石所发挥的确认、咨询、价值增值等重要作用已逐步凸显,并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认可和推广。但从实践整体情况而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与国际先进水平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其差距主要在于理论认知和实务开展水平等两个方面。例如,有些企业为迎合上市要求而应急设立内审部门,工作流于形式;更有多数企业或组织(如非盈利机构)内部审计功能滞后,与组织的内在需求不相匹配,还远远没有发挥其内在职能。本文即是尝试从一个动态的多维发展视角,探讨一个最初始又是终极的问题——内部审计的功能与作用。理论部分,论文首先界定了公司治理及内部审计含义,提出内部审计有效性有赖于与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的协同治理,并通过确认、咨询等方式,实现价值增值等成效来参与公司治理。其次,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探讨了内部审计发挥治理职能与效应的内在机理,着重分析政府规制干预和企业自主选择两种不同制度变迁驱动下,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模式和内在机理差异。最后,论文探究了内部审计职能层级与企业发展走势的关系,洞悉现代企业内部审计治理职能的内在发展规律,并构建了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模型。实证部分,论文首先选取2005年至2008年1232个设立内部审计上市公司与未设立内部审计上市公司的有效样本,其中设立内部审计公司样本1008个,未设立内部审计公司样本为224个。以代理成本和盈利能力作为公司治理效应的替代变量,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政府规制干预设立的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关系。结果显示:政府规制干预设立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增强获利能力实现公司治理效应。其次,本文选取2007年至2014年2520个自主选择设立内部审计企业和政府规制干预设立内部审计企业的有效样本,其中企业自主设立内部审计样本504个,政府规制干预设立内部审计样本2016个。同样以代理成本和盈利能力作为公司治理效应的替代变量,通过多元混合截面回归模型检验了企业自愿选择设立的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效应的关系。结果显示:与政府规制干预设立的内部审计相比,企业自愿选择设立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增强获利能力在公司治理发挥更好的治理效应。论文还就企业初设内部审计的规模点作了考察,以期为实务中内部审计从无到有的初设决策提供一定的经验依据。结果显示:企业自愿选择初次设立内部审计时,其员工数平均水平达到434人,企业资产达到0.69亿元。本文的结论:(1)无论是政府规制干预还是企业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两者均有助于公司治理效应的提升;(2)企业自愿选择设立的内部审计比政府规制干预下的内部审计具有更优的治理效应;(3)企业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时,当其达到一定的平均规模点(员工平均人数、平均资产规模等),应考虑新设内部审计。本文建议:(1)进一步完善政府规制干预下的内部审计建设。例如通过规范内部审计制度来确保内审职能的履行;通过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组织形式以增强其独立性;通过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强化内部审计需求。(2)大力推动企业自愿选择下的内部审计发展。例如可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的企业(尤其是达到一定规模点的企业)应正确认识到内部审计的作用并积极尝试设立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后为避免流于形式,在合理设立内部审计组织形式以及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作外,还要重点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避免“任人唯亲”现象。本文的主要创新:(1)对比分析强制性制度变迁下政府规制干预设立内部审计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下企业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等两种模式对于公司治理作用与效应的区别,而现有文献仅局限于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本文拓宽了研究视角。(2)构建内部审计职能层级和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模型,为企业探索适合本企业发展的内部审计模式提供参考,在内容上进行创新。(3)首次尝试量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的规模点,为可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的企业提供规模点建议,是一种实务创新。本文不足:(1)本文可自愿选择设立内部审计企业的规模点仅是一个粗略的界点,未对不同行业进行分类考察并且样本过小。(2)本文仅用总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作为公司治理替代变量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性。(3)本文在自主设立内部审计的非上市民营企业样本选择上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