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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演进,新兴产业迅速崛起,著作权客体呈动态、变迁的趋势,《著作权法》的稳定性、滞后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合理性,使适用现行法律条文处理某些实务问题时出现了捉襟见肘的情况。电子游戏的著作权定性以及游戏直播的侵权认定便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催生出的难题,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便反映出了这些问题。网易诉华多著作权侵权案之争议焦点有三,即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属性、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游戏直播侵害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首先,就电子游戏的作品属性而言,游戏画面与直播画面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本案“梦幻西游”游戏画面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玩家对游戏的操作并未衍生出新的著作权领域的作品。其次,在电竞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方面,对于非电竞类游戏,玩家对游戏内容的直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对于电竞类游戏,可采用合理使用的四个衡量因素、转换性使用、限定条件等理论判定。再次,就电竞直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而言,电竞直播行为具有鲜明的违法性和可归责性,但考虑到该侵权行为不能受著作权人演绎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调整,应当认定该行为侵害了“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网易公司组织主播对“梦幻西游”游戏内容进行了平台公开播放,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构成直接侵权。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著作权法》或可采取以下改进思路。第一,明确电子游戏的著作权属性,在《著作权法》中新增“电子游戏”这一作品类别,或将“类电影作品”需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形式要件删除,将电子游戏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第二,通过增设一般性规定和兜底性条款,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第三,规范游戏直播所侵犯的专有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对演绎权的相关规定,通过设立新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专有权概念或将非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包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中,以弥补产生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间的权利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