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法律对其明文规定甚少,因而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因为试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难以裁决。本文试图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试用买卖合同的四个案例,来揭示试用买卖合同中四个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并提出解决办法。本文所涉及的第一个争议案例是昆仑大药房诉李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反映了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承认形式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且探讨了买受人不同的承认形式会产生的效力问题,在此方面诸多学者和法律专家有不同的意见分歧,主要表现在他们对于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买受人默示的判断、买受人在标的物未交付时默示的判断以及买受人只对于部分标的物承认效力的判断三个方面。最后,比较各学说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本文所涉及的第二个争议案例是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以及试用期间内对于标的物的使用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学者们对于试用期间究竟由谁确定以及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的使用费用由谁承担提出了各种观点。在对各种相关学说进行比较后,提出最为适宜解决案例中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和使用费用如何确定的一种方法,并结合相关李大宇诉大众4S店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分析。本文所涉及的第三个争议案例关于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标的物风险负担的问题。对于标的物风险由谁负担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从学者们提出的不同观点来看主要存在两种分歧:部分学者认为标的物在试用期间的风险取决于标的物是否交付,部分法律专家认为应当按照所有权主义原则进行风险负担的确定。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在比较两种学说的优劣之后选取了最为合理、妥善解决争议的一种观点。本文所涉及的第四个争议案例是对标的物在试用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进行探讨。该章先提出了一则真实案例,之后援引了诸多法律学者关于标的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定问题的种种学说,最后提出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的方法,对王某诉宏达家电城和林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