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1u2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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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业态,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在这股浪潮之下,传统金融行业开始逐渐向互联网金融演变,这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从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的金融行业,现有的相关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对其进行全面覆盖,“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亟需国家有关政策的明确指引。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不少犯罪嫌疑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实施相关犯罪活动,金融类传销犯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金融类传销犯罪作为传统传销犯罪的“异化”,其犯罪形式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并掩盖在各种新兴概念之下层出不穷。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与监管滞后的现实背景之下,金融类传销犯罪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传统的传销犯罪,极大破坏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管理秩序。随着金融类传销犯罪的频发,不仅对投资者的个人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使得社会主流价值观遭受严重侵蚀。与此同时,大量的受害者涌现出来,随之而来的维权活动也在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各地政府不得不投入到繁重的维稳工作之中。当前,金融传销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金融风险点,它不仅对公民的个人财产造成威胁,而且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因此,妥善应对金融类传销犯罪,将直接关系着我国的金融安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很快作出回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四部委向社会大众发出警惕金融类传销的公告,公安部随后开展对“金融互助”传销犯罪的专项打击,并取得一定的成效。随着犯罪手段的持续升级,金融类传销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智能化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于是,侦查机关在应对此类犯罪时,时常陷入侦查困境之中,不仅源于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清,还在于现有的作战水平无法满足犯罪的新变化。侦查手段不足直接导致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打击不力,尤其体现在立案、取证、追赃、侦查模式和侦查协作五个方面。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在吸收域外先进侦查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立案工作,增强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提高刑事追赃的效率,并对侦查模式和侦查协作进行同步改进。本学位论文由五章构成:第一章对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对金融类传销犯罪进行全面的认识,首先需要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一是对直销和传销进行区分,分析这两类概念的共性和特点。二是对传销犯罪和金融类传销犯罪予以明确,限定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三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特征,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主要类型进行分析和归纳。为了进一步厘清金融类传销犯罪,还需对该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梳理,以展现我国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现实样态。一方面,通过最新的数据与图表,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展示此类犯罪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对传统的传销犯罪和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特点进行展示,通过直观的对比分析,不仅能够发现新型传销“异化”的轨迹,而且便于对此类新型传销犯罪特征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成因进行详尽分析,从法律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主要探讨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制度,分别从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内容、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出发,详细分析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的全过程。第二章对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从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信息科学的视角切入,在明确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相关概念后,在理论上对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进行深层次的审视。首先深度思考金融类传销犯罪的哲学基础,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论和物质论的层面进行分析,将唯物辩证法运用到案件侦查之中。随后介绍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经济学基础,从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来分析金融传销犯罪,在对这一犯罪的根源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探讨侦查过程中所依据的经济学理论。与此同时,探究金融类传销犯罪案件侦查的心理学基础。一是通过心理学视角,对侦查人员采取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方法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侦查中的心理学基础。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的犯罪手段和传销参加者的心理进行分析,找到金融类传销犯罪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析金融类传销犯罪案件侦查之原理,全面把握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学原理。第三章对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中的问题进行探究,找出现阶段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理论上的探讨是指导实践的铺垫,通过理论上的深入分析,结合当前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之现状,指出侦查工作难以开展的几大症结。本文选取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论述,从侦查启动、调查取证、刑事追赃和侦查协作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侦查机关在应对金融类传销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启动存在困难。在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启动之前,常会出现线索不易获取、犯罪定性困难、刑事立案管辖存有争议和串并案件不被重视之情形。二是金融类传销犯罪的取证工作难度偏大。首先,金融类传销犯罪涉案证据的数量庞大,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全面、及时地搜集证据。其次,电子证据不易提取和固定,同时侦查人员异地、跨境取证也面临着诸多不便。最后,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角度出发,分析取证工作之困境。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极大地破坏了关键性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之不足,亟需落实合法、合规与合理取证。三是金融类传销犯罪的追赃工作难以开展。面对繁杂的资金流,对其识别及深化认识成为首当其冲的难题。与此同时,在追赃过程中并未形成真正合力,这使得赃款的控制变得困难,再加上缺乏详细的法律指引,时常使得追赃工作寸步难行。四是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协作不畅。首先,侦查机关的内部协作受到体制、机制和资源的制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其次,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互联网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协作相对成熟,但是仍有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的空间。最后,跨境警务协作的衔接较为困难,在犯罪侦查中已经暴露出涉外案件协作乏力的问题。第四章对域外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进行考察。针对我国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的经验和教训,从而给予我国相应的借鉴。主要介绍美国应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经验,并以“维玛公司”案为例进行个案分析。在法律规制上,美国当局分别在联邦和地方上制定相关法律,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规制,实现对传销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在应对举措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SEC)作为诉讼主体,对可能构成金字塔欺诈的销售公司进行起诉。作为监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无需等待法院判决,便可与被调查公司进行和解。这种监督执法具有一定的高效性,被调查公司既缴纳了巨额的和解金,还需要接受第三方监督人长达数十年的经营监管。日本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法律应对,可以从打击“天下第一会”的案件入手分析。《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将三种非法传销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分别是开设无限连锁链行为、运营无限连锁链行为和劝诱他人加入无限连锁链的行为。该法的处罚尺度较为严苛,劝诱他人加入无限连锁链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虽然“劝诱行为”并非直接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日本当局仍提前对其规制,这对遏制传销活动起着重要作用。同时,日本对数字货币监管积累了丰富经验。一是成立区块链协作联盟和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协会,加强行业内部自律,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二是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强制虚拟货币交易进行登记和注册,促使交易平台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三是落实反洗钱举措,将虚拟货币纳入原先的反洗钱体系之中,并通过《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来规定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日本应对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举措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介绍,一是日本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主体,二是日本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体制。日本具有侦查权的主体分别是: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官,他们在办案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金融类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一般是由司法警察职员负责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官负责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起诉。在应对重大金融类传销犯罪时,检察官会直接对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司法警察职员负责协助检察官办案。日本作为典型的混合法系国家,这也使得其侦查体制不仅具有大陆法系检警合一的特征,还具有英美法系检警分离的特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混合型侦查体制。日本金融传销犯罪的侦查遵循这一侦查体制,这一混合型侦查体制在打击金融类传销犯罪过程中,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欧洲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和法律规制已经初具规模,并对俄罗斯“MMM金融互助”案进行仔细分析。由于数字货币ICO能够吸收到大量的资金,且大部分流入俄罗斯本土的“庞氏骗局”之中。俄监管部门认为ICO的从业人员应当首先自我监督,立法者试图提高数字货币ICO的准入门槛,通过制定相关细则来限制投资活动。另外,俄罗斯中央银行认为数字货币不具有支付属性,其并未将数字货币和卢布进行挂钩。在“MMM金融互助”案中,考虑到当前的侦查情势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性,俄方侦查人员并未对传销组织进行全面清理,而是选择重点打击传销组织核心成员。德国为了打击互联网上的金融类犯罪,设置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门机构。同时,德国司法机关为了应对经济犯罪,着手实施检察官调配制度,不仅提高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而且实现了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在对域外的经验进行充分介绍后,总结了域外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对我国的启示,在吸取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域外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的具体举措进行辩证的借鉴。第五章对金融类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提出完善对策。参考域外的应对经验,再结合前述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中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一是完善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启动。在侦查启动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关键情报的发现与收集。在此基础上,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与专业分析团队,从情报中提炼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在进行刑事立案之前,侦查人员需要准确厘清金融创新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把握刑事侦查的介入时机和尺度。在立案阶段,侦查人员可以从三个方面破除现实存在的制度壁垒,分别是检察机关介入、增强警情通报和上提主侦单位。立案之后,还需重视串并案件的价值,侦查人员不仅要提升并案思维,还应当深度发掘串并案件中的相关信息。二是科学选择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途径。选择侦查途径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律,侦查人员需要优先确立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途径的制定原则,平衡及时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科学原则的指导之下,根据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特点,制定与之匹配的侦查途径。三是强化金融类传销犯罪的取证工作。由于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涉及大量电子证据,需要从合法取证、全面取证和科技取证三层面来完善电子取证工作。在侦查讯问阶段,应当不断完善侦查讯问策略,选择与之匹配的侦查讯问路径,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打击位于线下的金融类传销组织时,在兼顾落地排查的同时,还应当对犯罪现场的犯罪证据进行全面搜集。面对定罪证据不足时,侦查人员还需要重视补充侦查工作,切实履行侦查职责,竭力开展证据补救工作。四是提升金融类传销犯罪的追赃效率。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可疑资金,加强对资金流异动和变化的提示和预警。与此同时,强化对涉案财物的控制,妥善适用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避免陷入无赃可追的被动局面。在落实全面追赃之前,还需对赃款、赃物进行精准识别,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着手时机,及时区分事前合法交易与事后洗钱活动。随后,在坚持“恢复性司法”的前提下,兼顾信息化追赃方法之运用。五是以大数据来驱动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本节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探讨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模式革新之路径。首先,优化大数据侦查模式。侦查人员要熟练掌握大数据侦查思维,将其熟练运用至实战中。同时,启用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以数据来引导侦查方向,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对犯罪活动的预警。其次,金融类传销犯罪逐渐呈现出虚拟化和非接触性的特点,传统的被动性侦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工作应当及时转向主动性侦查模式。再次,为重点打击“线上”的金融类传销犯罪,在侦查实践中要以“云端打击”为抓手,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化作战”。最后,深化“阵地控制”模式,既要改进传统的阵地控制模式,还要加强对网络阵地的控制。六是强化金融类传销犯罪的侦查协作。一方面,加强侦查机关内部的协作。侦查机关内部的协作离不开数据库平台的打造和建设,这直接关系着“人员流”“信息流”“资金流”能否被全面的共享与运用。在宏观层面,引入跨区域、跨境协作新机制,进一步尝试跨区域有偿协作机制与域外没收犯罪所得收益分享机制。另一方面,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之下,寻求警企协作的平衡点,根据不同企业的优势,展开立体化的协同作战。另外,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重视整个社会的协同作战。将着力点放在提升社会成员的整体风险意识之上,适度采取干预手段和举措,使公众免受金融类传销犯罪的持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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