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注意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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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正在不断崛起,呈现出几大电商巨头领先,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企业不断涌现的蓬勃景象,也使电子商务平台成为大量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温床。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为经营者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也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备案,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一定的监管。本文认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额巨大、侵权数量多,而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相比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以维持电子商务交易的秩序。《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制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自2019年颁布施行后,引起了诸多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注意义务的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法》虽然完善了电子商务平台在原《侵权责任法》36条基础上的“通知-删除”规则,但仍未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在程序义务之外的实质审查等注意义务。在立法层面,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仍模糊不清。而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往往被忽视,多以“合理注意义务”这一相对模糊的概念统称,进而导致过错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各异。本文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与电子商务平台地位和能力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侵权注意义务认定标准。首先根据侵权发生的不同阶段,将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着对侵权采取预防措施、对侵权采取制止措施和预防控制重复侵权的义务。从注意义务的性质出发,明确了注意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审查义务,不能将二者划等号,据此将注意义务分为主动注意义务(即审查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其中,主动注意义务包括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被动注意义务由“避风港”规则产生,包括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和对明显侵权的内容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另外,根据注意义务的性质还可以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离出几种特殊情形,对应着标准更高的特殊注意义务。最后,本文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对应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并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注意义务标准以表格形式进行了差异化划分,以便更直观地区分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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