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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生效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对维护世界和平,惩治国际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检察官,在法院的运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和特殊的功能。然而,国际社会认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对其独立性存有严重质疑。据此,笔者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各项法律文件的分析,结合法院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系统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内容及其保障机制。本文从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阐述检察官的独立性,并分析了检察官独立性在整个国际刑事法院运行机制中的具体体现。然后从人身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及财务保障制度这三部分内容来介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这些保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检察官的独立地位。第二章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这一部分提到了检察官办公室的内部监督,以及预审分庭、缔约国大会、主权国家、安理会对检察官独立性的监督制约。通过对检察官的权力制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第三章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所面临的挑战。基于对前两部分内容的研究,可以发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独立性存在很多问题,如:国际和平与正义相矛盾、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控制与干预、受到非洲偏见论的攻击、缔约国大会独立监督机制的不成熟、被害人参与制度对检察官独立性的影响、调查取证与执行逮捕令的艰难性等。第四章为完善部分,针对第三章提出的各项挑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如:以国际法治理念构建和谐世界、政治因素的考量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合理协调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独立监督机制、被害人应在适当的诉讼阶段合理地参与诉讼、完善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司法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