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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出现已经三十几年了,我国宪法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农村的模式和村民实行自治的重要形式,积极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确保了农村地区的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不过在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时存在争议且不明确,这使得村民委员会绝大部分的管理行为被排除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导致村民和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解决,这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在本文中,论述了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并且从村委会的传统法律地位、职能和村民自治的关系过程着手,用理论和现实分析的方法,阐述村民委员会本应具有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确认其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并提出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村民委员会的概述,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上对村委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用其发展历史来说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历史的发展和人民的选择。然后对村委会的职能进行了阐述,并介绍了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村民委员会主要包括两项职能,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自治职能。从村民自治的相关理论着手,探讨和阐释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的关系,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后阐述了村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论述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必要性。首先论述了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村委会侵犯村民自治,权力滥用,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次论述了村民委员会在传统法律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缺陷,传统法律中只是把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样使得村民委员会在行使公共管理活动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作为民事主体,又不能作为行政主体,从而形成了尴尬的界定。最后论述了国内外行政主体的相关理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缺陷,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行政的发展,所以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是大势所趋。最后阐述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意义,意义重大,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确有必要。第三部分论述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依据。主要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依据。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公行政发展和行政主体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来分析,得出在行政法上确立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非常必要。第四部分是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理论上,要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的相关理论,从理论上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立法上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执法上要严格,切实提高村干部各方面的素质。监督方面,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救济方面,要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把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职权违法造成村民权益受到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中。第五部分是结语。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出现,是历史的产物和人民的选择。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行政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村民委员会更多行使的是公共管理活动,在这部分中分析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的必要性和依据,并提出了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以实现最终在法律上确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