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yanhao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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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矛盾的出现,群众权利意识增强,诉讼数量不断激增。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非常严峻。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可以将一部分纠纷分流出诉讼程序,但剩余案件如果全部用普通诉讼程序一视同仁,仍然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小额诉讼程序出现的目的就是为了为法院分流减压,另一方面也是让当事人能够节约时间、金钱成本,获得正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陆续规定了类似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用以面对诉讼数量激增,司法资源有限的状况,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小额诉讼程序属于诉讼程序,但与普通程序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以更注重诉讼效率为理念,通过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同时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分析,一方面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小额诉讼类似的规定对比分析,借鉴有益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对济南各区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实际情况远远达不到理想状态,有些地区法院甚至都没有适用过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但因为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特征,当事人不得上诉,这成为许多当事人不愿适用该程序的理由。一审终审让法官也尽量对这种责任集中于己,可能带来高再审率、高信访率的程序避而远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节单独一节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解释,让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标准更加立体清晰。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不久,各类细则尚不完善,加上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超出小额诉讼的标准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追加当事人以及提出反诉等情况,案件往往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本论文包括引言和五个部分,引言对研究缘起、研究对象和方法加以介绍,并对比了与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的其他程序。第一部分简要概述小额诉讼程序的背景、理念及其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并对比分析两大法系的一些程序机制。第三部分分析了小额诉讼立法状况以及选取济南各区基层法院为试点进行调研。第四部分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的实践困境提出对策设想。
  立法并不是目的,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施行,真正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其价值所在。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探讨,本文认为应当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普及,特别是程序价值的普及,促进当事人全面认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条件的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允许一定范围的合意试用;严格把握程序转换标准,制定细则,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本文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发现、总结问题并提出对策设想,以期为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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