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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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被害人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障义务范围内发生了第三人侵权行为应该如何对保障人进行归责的问题。我国法律对补充赔偿责任的首次较为完善的规定是2003年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第37条、第40条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作了修改和调整。由于《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对补充赔偿责任所作的不同规定,加之理论界与实践界对补充责任的不同理解,致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与适用成为司法实践领域的一个难题。本文通过对学界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着眼予以分析研究,以期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补充责任理论的立法沿革及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对与补充责任相似立法规定类型进行界定,进一步厘清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着重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补充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有无事后追偿权等方面展开论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情况下,由于其未充分履行自己的预见义务而没有预见到危害,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的发生但是没有积极地履行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义务,最终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为“无不作为则无结果”,在不作为侵权中的流程中第三人导致损害危险,义务人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侵权行为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相关,即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内。由于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是补充性的,具有替代性,该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应为直接责任人,故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第三部分通过对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特征、适用情形及司法价值进行辨析,从而充分展现补充责任独有的司法价值,为准确适用该责任形态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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