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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管制设计,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时期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绩效?或者说,为什么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时期需要不同的管制安排?传统的管制理论忽视了对管制绩效的区域和时间差异性的研究,主流的激励管制理论也未能深入探讨非正式制度因素对管制绩效的影响,都无法解释这一客观现象。对此,本文以电力产业为分析对象,将非正式制度差异性同管制绩效置于同一模型框架下,讨论了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解释了这一问题的经济原理,并相应提出了解决电力产业激励管制问题的应对之策。具体而言,本文从基本定义出发,将产业管制视为政府管制者与受管制企业(产业)间的委托—代理合约,通过拓展的结构性剩余索取权概念,建立了一个加入非正式制度变量的激励校正管制模型,从而考察了非正式制度差异经由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而导致管制绩效差异的具体影响机制,由此得出了剩余分配的最优解。研究证明,差异化的非正式制度要求不同的结构性剩余分配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并且区分了“积极性”和“消极性”非正式制度,得出了最优的结构性剩余索取权分配规则:最大化管制绩效时,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应该倾向于积极性而弱化消极性非正式制度对应的产业环节或企业,以引导、鼓励积极性非正式制度的发育形成。在这个规则下,本文提出了一个便于实证分析的基于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ISP分析框架,并将其用于英、日电力管制改革经验和我国实践的分析,进一步从实践层面论证了非正式制度的差异对管制绩效的影响。研究认为,对处于不同区域和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而言,产业的非正式制度状态内生决定了正式管制安排激励的有效性。因而在制定激励管制改革方案时,应十分重视对非正式制度的考察,在了解其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结构性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安排,促进产业突破瓶颈、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最后,本文提出了重视非正式制度构建,推动我国电力产业进一步市场化管制改革的“四阶段”路径,由此得出了分阶段实现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