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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国家公权利和政治运动推动形成的,明显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先天不足。从动机上来看,集体化模式似乎一方面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诟病,另一方面可通过对小农经济改造从而走向现代化。在法律上,这种动机表现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多方面限制。但是,由于缺乏持续的激励机制,集体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效率的低下。无论是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上来看,还是从法律应当实现的效率价值来看,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都是势在必行。土地所有权,其标的对于任何社会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往往会引起社会的激烈震荡。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意识上均已牢固确立,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选择是妥当的。集体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改良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为立法成本最低的一种变革途径,仍然必须谨慎从事,在稳妥中求完善,尊重既成的历史变迁过程,使得社会关系比较稳定。对于现阶段改良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首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确认与完善。要做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就必须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成为独立的法人,确立合符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所有权主体。其次,必须完善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加大土地使用效率。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交易,面临的最基本问题,就是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主体虚置的问题。确权是整个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逐步实现农村产权的确权,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创造条件。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建立较为规范的管理规则与流转程序,逐步建立公开有形的集体土地市场,真正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保障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后,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实验。严格按规划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切实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对失地农民问题的认识。消除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制度性排斥,以土地换社保。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征用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土地招标、拍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