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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村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国家的发展,农民的生存状况体现着国家的发展水平。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农民的生存风险增大,与此同时,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农村人口老龄化正在飞速加剧,预计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将达到14%—17.7%。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辅之以土地养老、个别地区的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本身抵御风险能力不强且受到社会转型的冲击而功能弱化,1992年试行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因政府责任缺失而先天不足,只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发挥着一定的养老作用。农村这种养老制度使得农民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受到与城镇居民不平等的待遇。这与我国宪政制度相矛盾,也受到当代公平理论的挑战,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更是要求改革这种落后的养老制度以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具有社会安全阀和动力器的作用,而成为我们改革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应对农村老龄化和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制度选择。而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具体路径选择是值得拷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的财政实力、集体和个人的参保能力、农民养老需求的分析证明了这样改革在经济上是有可行性的,与此同时政府责任意识的树立和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改革奠定了政治和思想基础,国际上养老制度改革的丰富经验为我国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路径选择上,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群体分化明显的特点,本文提出采取“三条腿”走路改革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即分别建立针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有地区差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的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失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制度。政府责任是影响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我国农村养老制度改革的成功。综观世界各国经验,政府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的内容有制度提供、经济支持、立法和监管的责任,而政府承担责任的多少尤其是经济责任的量既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要适度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