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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主要采用职权型、行政型、由供到证型的侦查模式。这既有历史文化、法律观念、诉讼价值等方面的原因,又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共权力广泛且集中,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乏力且不完备,职务犯罪猖獗,案件大幅上升,侦查资源相对短缺等方面的原因。本文试图从权力配置角度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结构,在侦查程序中引入诉讼构造化观点,限制侦查权力的过度膨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引入裁方进行司法制衡。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总结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历程,探讨了侦查模式的运行状态,分析了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缺陷,认为从价值选择角度来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目前倾向单一的做法并不可取,这也是造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运行中出现缺陷的深层次原因。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审问式、英美法系对抗式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特点,阐述两大法系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发展趋势,指出当今两大法系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都在进行调整,呈现出互相吸收借签着对方的一些侦查理念和作法逐步接近的趋势。第三章提出了构建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理念,总结了构建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规律,认为平衡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现代化转型的理论基石,正义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追求,秩序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现代化转型的外在价值,效益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向现代化转型的现实结果。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我国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理想框架,提出构建我国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要将审判程序的诉讼形态引入模式之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方,对侦查活动中主要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平等对抗,从而形成一个类似于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组成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第五章提出实现我国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路径。我国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侦查目的应是追究职务犯罪与保障当事人人权的统一,实体真实与法律正当程序相冲突时,应首先选择法律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重构应该从纵向构造和横向结构两方面进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两个基础性理念——“以司法裁判为中心”和“控审分离”,在侦查阶段形成“控、辩、裁”三极对立的组合,使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远离行政治罪的特点,真正纳入诉讼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