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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法重要制度,长时间在我国处于空白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初步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框架,但还相当不完善,操作性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各国的立法例及我国的实际,从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当事人制度、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担保、赔偿制度、相关程序及约束机制等方面,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和完善问题。首先,第一章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特征等基础理论问题及其历史发展轨迹和各国的立法状况,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论述当前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紧迫性及现实意义。然后第二章至第七章分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几项基本制度的内容及其在我国的完善建议。其中第二章起诉条件着重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诉因的各种情形,主要包括不当行为之存在和股东必须先请求公司起诉这一前置程序。第三章当事人制度部分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制、被告的范围及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展开论述。第四至六章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担保及赔偿制度则分别从三个层面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包含经济内容的制度。其中诉讼费用侧重于论述诉讼费用的算定应区别于普通财产案件及律师费用能否计入诉讼费用的问题;诉讼费用担保着重论述其定义、设置目的、发展及我国引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之考虑;赔偿制度则分别就原告胜诉和原告败诉这两种情形论述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的情形和范围。出于股东代表诉讼特殊性之考虑,又在第七章相关程序部分对股东诉讼的诉讼管辖、诉讼时效、案由及反诉与合并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对股东代表诉讼实行专属管辖,其诉讼时效要长于一般时效,其案由应做特别规定,不能提起反诉,股东直接诉讼可与其合并审理。由于国外长期司法实践表明,股东代表诉讼是一项易被滥用的制度,故在第八章约束机制中,着重论述了各项防止股东代表诉权滥用的制度设计,提出除了前面论述的前置程序等制度外,还应包括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参加诉讼、限制诉讼中的和解、运用司法程序限制及其他股东申请或检察院抗诉再审等措施。同时建议建立激励机制,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达到既约束不当诉讼,又鼓励小股东维权的双重目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