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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秉承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人权保护意识日渐高涨的今天,作为人权基本内容之一的迁徙自由权也被广泛关注。迁徙自由权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个体来说,它关乎个人的生存发展,于国家而言,它又是国家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标志。如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这项权利予以保护,国际人权条约同样将迁徙自由权纳入了保护范围。然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迁徙自由权非但未得到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保护,反而因为户籍制度而受到了诸多限制。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出台之初,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常态,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但变成了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座壁垒,更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平等的价值理念相违背,其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因此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不单是来自社会的强烈呼唤,更是宪政国家的根本要求。迁徙自由是一项复合性权利,不仅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而且与经济自由权也有着密切联系,同时还兼具平等权的属性,这种复合性决定了迁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的特殊性,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从迁徙自由权的内涵上来看,除了具有人身体自主移动的含义外,与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也是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然而在我国历史上迁徙自由权历经了一个异常曲折的过程,究其原因主要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传统思想观念的落后、理论研究的欠缺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主的和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制度障碍,使迁徙自由成为一项权利受到了重重阻碍。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意义深远,是提高人权保护水平、建设法治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如今,户籍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技术的支持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正当其时。在参考国外其他国家迁徙自由权保护制度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当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宣示其基本权利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户籍制度立法,适时制定一部户籍法,还原户籍制度原本的功能,并进一步完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农村土地等配套制度,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是这项权利实现的根本前提,这样才能为户籍及其配套制度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