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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体系中,允诺理论和非允诺理论的冲突几乎贯穿英美合同法发展的整个历史。在自由经济逐渐兴起的时代,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成为了社会的要求;同时,自然科学的兴起延伸到了社会科学领域,人们坚信世界的一切都是可知的,而人们的自我选择是建立在知晓一切的基础上的充分理性的考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允诺理论兴起了,它指引着合同法走向了一个摆脱侵权行为法的“纯粹”的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发现在工业革命下的可知论是颇为幼稚的;心理学、社会学的进步也让自由意志和个人选择理论不断受到质疑;日渐广泛的社会联系和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使得风险越来越难以掌控;非允诺理论由此应运而生,它主张侵权法有序得吸收合同法,打破古典合同法理论并重新构建合同法。由于在普通法中,合同法源自侵权法,所以很大程度上,非允诺理论的兴起更像是一个合同法向侵权行为法的回归。允诺理论与非允诺理论的冲突不单是理论问题,又是英美合同法实践的核心。合同的成立标准、合同的解释方法、合同的损害赔偿计算都围绕着这一冲突,何者占据上风将直接影响着现实中的判决结果。允诺理论与非允诺理论的冲突体现在合同法的各个方面,本文只挑选部分笔者认为重要的冲突点加以阐述。其中要突出研究以下内容:1.允诺理论的形态并不是唯一的,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照核心观点的变化,主要可以分成两个派别:古典合同法理论和新允诺理论。这两个理论虽然都拥护允诺作为合同法的核心,但是却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古典合同法的允诺理论将交易对价理论作为允诺是否有约束力的衡量工具,用以平衡自身对合同约束力极致追求所带来的弊端;而新允诺理论则主张废除对价制度,它认为对价制度是不可靠的,常常带来判决上的矛盾。新允诺理论对古典合同法允诺理论是批判的继承。2.梳理古典合同法允诺理论、非允诺理论和新非允诺理论的关系。在某些方面非允诺理论和新允诺理论并不是完全冲突的,这是由于非允诺理论本身并不是针对新允诺理论提出的批判性理论,它实际是针对古典合同法理论提出的。所以梳理它们的先后顺序是研究它们冲突的一个必要前提。3.研究合同法脱离侵权法的历史。古典合同法允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合同法脱离侵权法并独立发展的过程,而非允诺理论的兴起则代表着侵权法吸收合同法的趋势。所以,研究合同法最初是如何脱离侵权法并独立存在的历史,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解读现今合同法向侵权法的回归。4.详细分析对价制度。因为对价制度是古典合同法理论和非允诺理论冲突的核心,也是新允诺理论所主要批判的对象,所以,对价制度处在整个冲突的中心。研究对价制度及其历史发展过程,是理解整个冲突的关键所在。5.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冲突是允诺理论与非允诺理论之间的冲突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延伸,也是两者在现实层面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美国法院对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理论的态度正暗示着对允诺理论和非允诺理论的态度,所以研究信赖利益理论将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侧面探索非允诺理论的兴起。同时,笔者将论证虽然信赖利益理论中“信赖”和“允诺”看似具有相似性,以及信赖利益早于非允诺理论提出,但是信赖利益理论依然代表着非允诺理论。6.可预见性是信赖利益理论的基础,是非允诺理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基础。可预见性是纯客观性的,它并不探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它只探求“理性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应当”预见的范围。“可预见性”将合同双方剥离出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放入社会这一大环境中重新评价,体现了侵权法对合同法的吸收。7.新允诺理论是不能令允诺理论起死回生的,它并不试图弥补古典合同法的漏洞,而采取了退让的姿态,承认非允诺理论在合同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然后声称允诺理论仍然是合同的核心。这种退让不能挽救允诺理论,反而加速了古典合同法允诺理论的死亡。8.非允诺理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更加具有优势,但是它暗含着弊端。它试图代替当事人进行选择,从而培养了合同当事人的惰性。过多的将合同的订立义务交给法院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本文的论述结构是:首先,本文将以时间为线索,分别阐述允诺理论和非允诺理论、古典合同法理论和新允诺理论的概念,并选择各个理论中核心的观点以及有区分度的观点分别加以论述并做出简要评价。其次,本文将研究的目光投射到与之相关的历史问题,从起源方面探讨冲突,寻找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自古以来的联系。第三,本文将通过对对价理论的研究,展现允诺理论与非允诺理论的核心问题。第四,本文将讨论冲突在现实领域的具体体现:损害赔偿问题。最后,笔者将结合全文,纵览评述,讨论三个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