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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研究的使命是揭示适用同一术语的不同现象的一致性,为在特定情境中判断该术语的适用性提供依据。概念研究有助于为规范研究的理论化,同一类现象具有同样的道德意义,因此,适用同一术语的规范命题理论上就适用同样的道德推理。与其他基本概念一样,关于强制概念的本质,学者也有近乎对立的观点。存在两种强制观,即威胁论强制观和暴力论强制观。威胁论强制观把强制视作威胁的一个修饰性概念,比如,有效的威胁。它认为威胁是强制的唯一形式,那些形式上与威胁类似的要约和警告不可能是强制性的,而不具有威胁形式的人际互动也不能称之为强制,比如,直接使用暴力、催眠或者其他方式的精神控制。暴力论强制观把强制视作物理意义上的行为控制。除足以破坏行为人意志能力的情况外,威胁也一律不被视为一种强制形式。两种强制观的公式化定义分别是:“使……选择不利”和“使……不能(做其他)选择”。本文指出这两种定义可以统合为经过修正的“使……不能选择”定义。通常认为,如果一项行为是在强制之下做出的,那么行为人就不需要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道德责任。对于强制为什么具有这一道德影响,人们有不同的解释。当强制以暴力或催眠等形式出现时,根据应当意味着能够原则,人们无需为自己不能做的事情负责;但当强制以威胁的形式出现时,由于未能认识到胁迫也是一种“不能”选择的情形,人们更倾向于采用其他的辩护路径。这些辩护路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虽然Q的侵害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胁迫的原因,Q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二,Q在胁迫之下的侵害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不应责罚正当的行为。前者被称为免责辩护,后者被称之为正当性辩护。这两种解释都无法适用于极端情况,比如,胁迫谋杀,因此无法融贯地强制的这一道德影响。而根据本文第一章揭示的作为“使……不能选择”的强制概念,胁迫谋杀同样适用“应当意味着能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