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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以及贸易自由化风行世界之时,另一种全球化,即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在此背景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导言部分写入了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环境的内容,并且在2001年的11月份召开的多哈WTO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一致同意在启动的新一轮谈判中将“环境与贸易”问题作为新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贸易与环境”问题自此正式登上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而环境标识作为贸易与环境的结点之一,亦引发了贸易界、环境界和法律界的颇多关注与争论。本文主要结合WTO法律规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环境标识在WTO规则中的法律地位及使用条件予以澄清,并对其在未来的WTO框架中的协调和解决方法作一探讨,最后就我国环境标识制度与WTO规则的适应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从环境标识的基本理论谈起,对环境标识做了定义及分类,着重探讨了生态标识、自愿性环境标识和强制性环境标识的内涵,并就环境标识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这作为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结合GATT/WTO与环境标识相关的案例,探讨了GATT协定、TBT协议以及SPS协议中有关环境标识的规则,通过对案例和相关规则的分析,就目前环境标识在WTO法律框架下的实际处境作了系统考察。 第三部分在前部分的基础上,指出了在WTO法律规则中与环境标识相关条文的解释及其实践尚存在的模糊之处,特别是在当前各国普遍实施环境标识制度的背景下,这些模糊之处将不可避免的成为争论的焦点,作者对未来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如何协调这些争论进行了构想。 最后一部分总结了中国当前环境标识的实践,对中国实施的环境标识计划与WTO法律规则之间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目前尚存的问题,着重从法律规则的完善方面建议我国应对环境标识的实施和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制中加入与环境标识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