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有关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恶性校园欺凌事件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涉罪未成年人被移送至司法机关接受法律的惩罚,相关犯罪行为同时也给受到欺凌的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精神状态造成危害,这些犯罪行为极大地影响着涉事双方的正常学习生活,也极大地挑战了校园秩序,危及校园安全。从部分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的调查结果来看,校园欺凌变得越来越普遍、涉及的未成年人众多,校园欺凌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部分校园欺凌甚至引发了难以挽回的自伤、自杀后果,令人惋惜。但是,当前我国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机制。校园欺凌的相关立法缺失,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甚至没有一部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司法处遇原则和标准都十分模糊,更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欺凌实施者的针对性惩治措施。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僵硬导致在对校园欺凌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无法准确适用法律,可能存在过度自由裁量或同案不同判等现象。针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处遇机制,单纯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而刑事处罚和其他惩戒措施之间的断裂错位,致使对部分问题少年的监督和管制成为真空,起不到矫正不良行为和预防再犯的作用。因此,必须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探索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和处遇机制。首先,要进行顶层设计,构建完整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正确区分校园欺凌与发生在校园内的普通的伤害行为的区别、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玩笑嬉闹的区别、“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区别,从而准确界定校园欺凌,把握好校园欺凌犯罪与违法、违纪的边界,为校园欺凌的防治和处遇奠定法理基础。其次,要探索确立校园欺凌的分级处遇机制,既要明确实施处罚权的机关又要确定处罚标准和原则,既要加强教育挽救,又要“宽而不纵”,罚当其罪、罚当其行,对实施不同恶劣程度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实现分级处遇。再次要惩防并举、对症下药,探索更具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或非刑罚临界措施,通过改革现行但又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处遇措施、赋予部分临界预防措施法定权力、探索社会化观护帮教模式等,来实现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矫治和挽救,避免出现司法处遇的真空。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对校园欺凌刑事案件的处理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调查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比中外校园欺凌有关立法、深入剖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不足,探索构建完整的校园欺凌处遇机制,以期在法律层面寻找到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路径,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还青少年一个和谐有序的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