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年代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以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为主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nda_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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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信科技的进步与网络上商业活动增加,各式各样窥探网络上隐私的行为层出不穷,隐私权受保护必要的范围有越来越广之趋势。而由于资信技术无孔不入但又保持秘密的特性,在网络上窥探他人隐私的活动无法轻易为受害者所知悉。计算机与网络出现与普及后,新的信息资料隐私权兴起,以个人数据为保护范围,强调其自主控制的积极利益,其意义已与传统隐私权有所不同。本研究纵切面以隐私权概念的发展,由介绍传统隐私权到信息数据隐私权,并分析数码整合对信息数据隐私权之影响。横切面分为「国际」与「国内」两大层面:在国外部分,本研究搜集了不同国家的资料包括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美国、欧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相关法制数据,并探讨不同国家或区域组织立法政策的背景。国内方面则以探讨有关信息资料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在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否要坚持法律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亦有探讨之必要。若非属之,则是否尚有其它足兹保护的方式,亦为本文探讨之一部分。然而,唯有落实保障网络个人隐私权之保障,网络环境始可能继续成长,而顺利跨入下一个发展阶段。本论文主要包括下列部份:  1、探讨网络上隐私权之概念  隐私权之概念,可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之权利;后者则是个人数据控制支配权。而随着资信普及发达,个人数据之搜集、处理与利用较以往更为容易,这种趋势已强烈威胁到个人权利,当个人资料可轻易地遭受有心入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权利不免饱受威胁。于是,「信息数据隐私权」之概念乃因应而生,有别于传统上对隐私权保障之思考,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保障为重心上,以对抗资信时代中隐私权所受之冲击。  2、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现况分析  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上网的人口逐渐增加,也因而产生许多个人隐私因为利用网络而受到侵害的问题,为了让社会对这方面更加了解其现况,本文搜集了一些相关的侵权案例以作分析.  3、网络隐私权的新型态发展趋势  过去讨论网络问题时是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分别开来,然而数码科技整合(digital convergence)趋势,改变了过去以信息数据隐私权议题,使我们需要以新的思维重新定位思考:数码整合对信息数据隐私权的影响为何?数码整合的今日,人类面临的隐私权问题远超过数十年前,而几乎贴身存在的行动设备如智能型手机(smart phone)、个人数码助理(PDA)、卫星汽车领航器(GPScar navigator),意味着人类实体生活世界与虚空间将深深结合。本文尝试以行动商务与定位服务为例,引领出新兴数码服务类型对信息数据隐私权之影响  4、探讨网络上隐私权保护之国际趋势  如前所述,现今网络上所面临之新兴隐私权议题,基本上是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而陆续发展,近来各国际组织及各个国家亦均针对个人数据保护作出许多决议及立法。  4.1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1980年之保护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及隐私权之指导纲领及1999年之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原则。  4.2欧盟1995年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此一保护指令并于1998年10月25日已经正式生效,该指令要求15个会员国都要立法去管理个人数据,并且特别规定第三国若未符合「适当」标准,则为保护其人民个人数据隐私起见,欧盟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个人资料移转至该具有疑义第三国。另外,欧盟于1997年并通过电信事业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4.3德国之多元媒体法  4.4美国柯林顿总统于1997年7月批准并公布最新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此一报告内容中关于隐私权部份则为:要想让民众能放心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确保隐私权不被侵犯是重要的;政府当局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易之保护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部份,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商解决之策。但由于业者自律之效果不彰,美国之FTC于2000年5月发表报告建议政府立法保护网络之隐私。  4.5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5年制定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4.6欧盟与美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立场之差异冲突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如前所述,内容中特别规定第三国若未符合『适当」标准,欧盟将采取必要措施:并且欧盟特别挑选美国作为其下达通牒之重要国家。然而,美国政府之态度本来采由业者自行制定自发性规范及自律方案来解决,而不考虑以制定法律之方式来规范,因此,双方发生立场了冲突。不过,于2000年3月双方已达成若美国业者遵守所谓「安全港口协议」,即可以在欧洲进行电子商务的共识。  5、我国网络保护隐私权之方法剖析  我国长期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这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的时候取得主动。另一方面,有鉴于过去法律永远落子科技发展之后,而且法律规范科技之使用不但缓不济急,我们不妨先跳脱法律的框架,从非法律的观点,观察几个透过不具法律强制性的措施,处理信息时代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可能途径。  6、结论  根据研究所得,对政府政策与建置个人资料相关法制,提出以下建议:  6.1建议建立「独立」「专责」主管机构,来管理收集与使用个人数据的团体或组织,并保护被收集资料者的个人隐私权。  6.2授权主管机关弹性解释、业界自律、民主参与来决定隐私价值,以调和商业利用与隐私权间的冲突。  6.3透过民间机构强化民众参与,使消费者的声音汇集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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