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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应下的市场交易内部化,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公司与公司之间运用各种手段建立起关联关系,组建集团公司。通过集团内部各个公司的联合,对公司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分配,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达到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些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通过各种手段形成的公司之间的联合称为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它是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的有关资源转移或者义务承担的商业交易行为。利用资产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关联公司对融资活动进行担保,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担保的公司承担了或有负债的不利,而被担保的关联公司则享受了占有资金的便利。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即关联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由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因此,虽然从属公司在法律形式上仍然保持着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因为丧失了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从属公司追逐公司本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被扭曲为追求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控制公司的利益,关联担保可能会被滥用,从而侵害公司本身利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资产质量优良的公司,以其作为担保人极易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更具有普遍性。由于缺乏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屡屡爆出惊天丑闻,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公众公司,其一举一动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极为广泛的影响,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又存在着许多问题。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利弊”,人们对其存在着两种态度:反对——针对其负面影响;赞成——取其法理学上的合理性及其经济价值。由此,得出一个结论——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是一把“双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