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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证据作为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始终保持着其独有的复杂性与趣味性,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备受关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证据法的研究相对较晚,尤其是对作为证据理论和实践研究难题之一的情况证据的研究薄弱。但这并不影响我国对情况证据的关注程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在只有口供的情形下不可以定案,在没有口供的情形下,如果证据能够达到确实充分就可以定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却并非如此,司法人员口供情节严重,往往主要依据口供直接定案,情况证据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情况证据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情况证据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文章强调充分发挥情况证据的功能,并且提出发现情况证据以及情况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应遵循的逻辑机制。期望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能够转换固有的思维方式,注重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努力收集情况证据并重视运用情况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研究刑事诉讼中情况证据的缘由,即刑事诉讼中口供情节呼唤重视情况证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案,但近年来,刑事错案频发,如近期经过再审程序宣判无罪的呼格图案,再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张辉、张高平等这些耳熟能详的刑事错案都是主要通过口供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并且存在为获得口供作为定案依据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这些刑事错案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起了反思。通过对呼格图案与理查·克拉夫兹案的对比分析印证本文的观点,即我国司法人员对于口供的过度依赖,忽视情况证据的定案功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获取口供而出现刑讯逼供现象,成为了刑事错案频发的重要原因。研究刑事诉讼中情况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引导司法人员重视对情况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有效防止司法人员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二是,为司法人员运用情况证据定案提供指导。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转换司法人员的固有的思维方式,指导司法人员收集并运用情况证据定案。三是,加强对情况证据的研究能够丰富证据法学的理论,推动证据学的新发展。第二章对刑事诉讼情况证据的基本含义进行阐述。情况证据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在对情况证据进行界定时要考虑到英美法系关于证据的界定。在英美法系,证据有两方面的含义,在狭义方面是指使争议事实得到证明的方法或材料,在广义上可以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或者已经被证明的事实。我国关于证据的定义在立法上采取了材料说,但在理论界对证据有多种界定。英美法系在研究情况证据理论时,是将情况证据与直接证据相对应进行研究的。英美法系情况证据的理论包括了边沁的学说、帕特森的学说、麦考密克的学说、乔恩·R·华尔兹的学说等。最易让人接受的是麦考密克与乔恩·R·华尔兹的学说,即以是否需要推理作为划分依据,不需要经过推理即可证明案件结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需经过推理才可证明案件结论的证据是情况证据。我国学者一般将情况证据译为间接证据,但二者是有区别的。情况证据既可以指间接证据,也可以指间接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情况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情况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向导,而且情况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其次,将情况证据组成证据体系具有独立定案功能。第三章介绍了刑事诉讼中情况证据的发现机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现场了解到的信息对未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猜测性的解释即形成侦查假设,这是假设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侦查人员以侦查假设为指导,明确发现情况证据的方向和范围。发现情况证据的关键就是提出可靠的假设。提出假设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假设的提出应当建立在真实可靠的材料基础上。侦查人员若依据错误的材料而形成假设,侦查工作会被错误的假设引入歧途,从而发现不了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证据。二是假设的提出应当建立在对材料的全面收集的基础上。形成假设的初步阶段,如果在收集材料时被一项或几项材料把注意力引至某一个方向,只形成某一个初步的假设,而没能全面的掌握现场情况形成多种猜测性假设,很容易形成错误的假设。找到情况证据主要依靠根据假设作出正确的推论。侦查人员在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等提出假设后,根据假设作出种种推论,依据推论寻找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证据。提出假设主要的推理形式是溯因推理。溯因推理思想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由美国逻辑学家皮尔士正式提出,并且被沃尔顿称为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并列的推理形式。溯因推理是一种逆向思维方式,即根据已知的现象,猜测引起该现象的一种或多种原因,即从现象出发提出解释该现象的假设。溯因推理在日常生活中被频繁的运用,当我们观察到一些现象时,会不由自主的试着去寻找引发这一现象的原因,这正是我们在运用溯因推理提出猜测或者假设。溯因推理是提出侦查假设的主要推理形式。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调查到的材料对未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猜测性解释的过程,就是运用溯因推理的过程。运用溯因推理根据已知的信息对案件事实提出假设,侦查人员在假设的指引下发现并收集情况证据。因此,溯因推理对于侦查人员收集情况证据来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推理形式。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中运用情况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推证机制。假设的形成是建立在已知信息基础上,是对已知信息或者现象作出的尝试性、猜测性解释。提出假设的过程运用的是溯因推理,而不是传统的演绎推理。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一种由果到因的推理,即根据已知现象推出该现象出现原因的推理。但由于该假设只是猜测性的,并未得到更多的事实材料的支持,随时都可能被新发现的事实材料所否定,或者被其他更好的解释已知现象的假设所取代。为了证明假设是否成立,需要对该假设进行验证。验证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否定假设。否定假设的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该推理是有效的演绎推理,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二是支持或肯定假设。支持或肯定假设的推理看似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但它由肯定后件而肯定前件,并非有效的演绎推理,结论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在验证过程中,支持或肯定假设的证据越多,推出的结论的可靠性越高。刑事诉讼中运用情况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验证假设的过程。否定假设意味着情况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支持或肯定假设意味着情况证据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情况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口供等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推证过程,即将情况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对照,以印证口供等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达到定案的目的。二是在无口供等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推证过程,即运用情况证据独立定案的推证过程。运用情况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是或然的,不能得出必然结论。因此,需要许许多多同样的推理来加强结论的可靠性,即多个情况证据形成证据体系,以排除偶然因素,增强结论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