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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领域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一部分社会成员未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果,有的甚至在生产和生活方面还面临着困难。住房、教育、医疗三种高额费用支出被民众视为压在他们头上的新“三座大山”。近年来,群众要求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迫切需要解决这些民生问题,相应地需要在财政支出上向民生领域倾斜。而法治对保障民生支出优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法角度来研究民生支出优先的保障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本文对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内涵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在探讨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内涵之前须对民生进行界定。本文在综合参考目前学术界对于民生内涵的研究基础上对民生进行了界定,亦即民生是指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其应该享有的基本生存、基本发展等受到保障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政府应当承担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义务和责任。对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内涵进行揭示之后,分析了它的两个理论依据即公共产品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其次,本文在对我国目前实践中的财政法体系进行研究和民生状况进行考察后,揭示了我国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存在的四个问题:第一,地方政府缺乏保障民生支出优先的财力;第二,民生优先支出的范围不明确;第三,政府间的民生支出优先的义务和责任尚未落实;第四,民生支出优先缺乏立法保障。紧接着对我国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一是目前民生支出优先的公共财政理念在我国的财政法体系中未得到贯彻;二是民主在保障民生支出优先方面的缺位;三是目前我国不尽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最后,就如何解决目前我国民生支出优先财政法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第一,将民生支出优先这一公共财政理念作为财政法的指导思想贯彻和落实到我国的财政法体系之中;第二,完善与民生支出优先有关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第三,完善与民生支出优先有关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在第三点里还增加了完善与民生支出优先有关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通过以上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财政法体系,寻求建立我国民生支出优先的财税法保障机制的模式及路径,以改变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民生支出的重要地位,实现民生优先这一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