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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成立之时起,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保护领域的事务。冷战结束后,人权类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剧增,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合作日益加深。在联合国法律框架内,非政府组织是具有民间性、组织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非政府组织既包括专门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宗旨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也包括具有人权保护职能的其他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如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都兼具保护人权的职能。专门性人权保护机构包括人权理事会、人权条约机构、人权高专办等,是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核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各人权机构都建立了广泛的联系。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合作的必要性在于,在全球治理的维度中,像人权保护这样的全球性问题无法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解决,需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共同参与。非政府组织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代表,反映了个人诉求。联合国人权机制存在着种种不足,需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亦需要借助联合国这一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平台,在人权领域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它们推动人权条款订入《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条约的起草和制定,推动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设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会议。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法律地位是其参与联合国事务的法律基础。观察员地位和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是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能够取得的正式法律身份。具有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联大会议,但在数量上十分有限。经社理事会给予的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的安排,是联合国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各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的制度安排并不统一。建立联系的正式依据有:咨商安排、人权公约、人权机构的议事规则。总体上,享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在大部分人权机构的工作程序中享有一些特权安排,没有咨商地位的组织也可以非正式的方式参与人权机构的工作。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的实践和制度联系的考察,本文得出的结论是: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受到限制;各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制度联系不健全,各机构的制度安排不统一,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状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存在不良记录。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提升和强化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人权监督实施方面的作用,加强非政府组织与现有人权机构的联系,强化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及非政府组织的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