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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是为各国普遍接受和践行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它产生、存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总是和各种问题相结合擦出新的火花,同时也升华自身。随着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的深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民商事活动中,国家主体和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也越发频繁了。私人主体为了弱化国家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优越的地位,国家为了鼓励更多、更深入的商贸往来,双方常常通过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方式来保护交易顺利进行,依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面临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系列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具有两大理论体系,即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约定仲裁构成限制豁免主义体系下国家豁免的例外。然而,由于涉及主权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需要遵守《纽约公约》和执行地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所以签订仲裁协议是否可以视为一次性构成国家对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放弃,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阶段国家怎样主张国家豁免、国家对其何种行为或财产可以主张豁免等问题在不同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的答案。故,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过程中国家享有豁免的范围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从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着手,在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国家豁免理论的两大分支——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的产生、发展、基本内涵和其二者的博弈关系。同时,试图从《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两部意义深远的公约和重要国家对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判例着手,勾勒出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的基本轮廓,分析了限制豁免主义在当前国际背景下有力的发展趋势和其理论体系内部产生分歧的争论焦点。第二章,笔者将眼光投放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上来。笔者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即《纽约公约》),并借此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相比外国法院判决的优势所在。然后从国家豁免的放弃入手,结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介绍了国家豁免放弃的要求、放弃的形式,随后深刻分析了仲裁协议、法院管辖和国家豁免放弃的复杂关系。最后主要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订立对国家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所产生的效力和意义,并得出结论:仲裁协议的签订可以认定为默示地放弃了管辖豁免,但其效力不当然及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也就是说,对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的执行需要有关国家另行明示放弃豁免权。第三章介绍了中国有关国家豁免问题的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现状。中国已经有许多相关的实践经历,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缺少相应的规则对中国处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中国本身涉诉的案件和中国私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十分不利。中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却一直没有批准,仍然坚守绝对豁免主义固然有很多内因和外因,然而中国政府和外交部应当认识到,在众多的西方国家(其中不乏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以判例甚至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限制豁免主义的大环境下,中国应当尽快制定国家豁免的专门法律,并且确立有中国特色的限制豁免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中国参与涉外商事活动的公民和公司的利益。当然,出台一部完善的法律来接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配套更新其他法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所以在此之前的过渡期内,我国可以倚重国际商事仲裁这种方法来解决矛盾,中国应当承认订立仲裁条款即意味着默示地放弃了诉讼阶段的管辖豁免,在合同中可以明确将争议递交仲裁的条款,并视其为放弃诉讼和与仲裁事项有关的诉讼管辖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