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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是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由于股东大会是合议制机关,其行使职权通过会议的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并最终形成决议。因此,股东大会决议既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所要追求目的与结果。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股东大会上行事表决权成了股东支配公司的唯一场所。因此,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公正、合法,无论对公司决策,还是对保护股东权行使、体现股东平等原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股东大会会议一般包括:召集、召开、会议通知、提案、议事、表决及决议形成等一系列程序,各国公司立法,针对股东大会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所有这些规定的最终目的也在于保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合法。然而,由于一股一权原则,这一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着缺陷,会削弱其他股东表决权而扭曲表决权的本来面目,并导致实质上违反股份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滥用以股份平等原则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决议形成的原则,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现象亟待解决。而规范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给<WP=4>予中小股东更多的自我保护方法、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大股东的某些容易滥用的权利、平衡股份平等原则与股东平等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冲突、在股东形式平等的同时,关注股东间的实质平等,无疑对改变这一现象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召开股东大会涉及的程序较多、参加股东大会的人数也较多容易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瑕疵;加之,股东大会向来就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战场”,容易引发纷争,而我国现行立法又缺乏相应的救济,使得在实践中相关的案例层出不穷,时常可以听到、看到法院为解决纠纷而通知公司暂停召开股东大会。因此,有必要反思司法事前介入股东大会是否合适?或如何介入?以及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给予适当的救济,以明确法律关系,及时、合理地解决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所引发的纷争。鉴于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意义,本文锁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讨论。在概述了股东大会会议的一般程序后,从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入手,围绕与决议直接相关的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及决议瑕疵的救济进行讨论;通过借鉴、分析、比较,重点针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一股一权”原则及例外、股东大会决议的生效、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及对其滥用的矫正展开。本文试图通过这些研究有助于缓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高或完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乃至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全文共计五万五千余字。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第二章股东表决权及其行使、第三章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第四章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第一章介绍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简介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一般程序,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及法律性质。第二章主要围绕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即一股一权原则及其例外。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股东行使表决权按照一股一权原则,这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质所决定的。但绝对的按照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有时可能会造成公司控制关系的扭曲、破坏股份平等原则而影响到决议的公正性,如公司行使<WP=5>自己股份的表决权等情形。因此,有必要在这些情形下限制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使,将其作为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以修补一股一权原则在实践中的缺陷。第三章主要讨论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但对于资本多数决的运用如不加以规范,将会导致资本多数决的滥用而损害少数股份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采用一定措施来防止或帮助少数股份股东保护自身利益。如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累积投票、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分类表决、异议股份购买请求权等。有关决议的生效部分,着重讨论决议生效的要件、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试图使股东大会决议更具广泛代表性。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对于股东大会决议救济的缺失,以及实践中司法事前介入股东大会的情况应予限制、规范做讨论。并参考其他国家对于决议瑕疵的救济,作为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