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华北乡村婚书与婚约习俗研究——以“满铁”调查之六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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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习俗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出那个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状况,也是社会变革程度的量尺。民国时期是中国经历的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变革。然而在不同区域变革的尺度却有所不同。论文通过对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婚俗——即着重定婚婚书、离婚婚书以及婚姻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三个面向的研究,以窥探华北乡村在民国转型期的变革状况。  从定婚习俗来看,华北乡村社会依然沿用旧式婚约文书——求婚帖、允婚贴、小帖、大贴等(已经不使用婚契),但婚书的内容与形式都有所简化。在婚书交换过程中,媒人即等同于婚契中的中人仍然参与其中,充当婚约成立的见证人以及日后婚姻双方产生纠纷时的调停人。尽管民国时期婚书的法律效力在逐渐减弱,但在华北乡村婚书仍具十分重要的社会效力——即“信义”与“权利”。在定婚原则上,村民依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门当户对”等原则。  与婚书作为标志男女双方婚约成立的重要标志相对应,在婚姻关系终结时亦需要写立休书作为凭据。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社会,几无诉讼离婚,村民一纸休书便可结束婚姻关系。休书的格式与内容基本沿袭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离婚是由依然是延续几千年的“七出”,丈夫享有专权离婚,妻子只能被动接受。但是由于受经济因素的限制以及涉及“面子”等问题,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社会的离婚现象极为少见。  民国时期政府颁布的国家法关于定婚与离婚方面的规定与华北乡村社会的定婚习俗与离婚习俗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调适。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定婚年龄、婚约效力、婚约的解除以及离婚方式、孩子的抚养权、赡养费的给付等方面。两者之间的调适主要在于国家法对民间习俗的认同与继承、改革与变通以及禁止和废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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