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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物品属性理论,通过分析药品物品属性和物品属性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回顾了我国药品零售市场监管制度的变迁,探讨了政府在药品零售市场过度管制和管制失灵并存的原因。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政府对药品零售市场适度管制的经验,确立了我国政府在药品零售市场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政策建议。 药品是商品,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首先,药品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又因为药品本身存在的治疗作用、不良反应和耐药性,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药品同时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物品的性质。不同的物品属性要求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之对应,对药品零售市场的制度安排要充分考虑到药品物品属性的不纯粹性。对私益性的部分,可以由市场按照市场规律来供给。对公益性的方面,市场机制是不能供给的,需要政府提供。在药品市场,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公益物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有义务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运作效果不合乎公共利益时,出现市场失灵时,伸出“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因此,从私益领域中退出,立足公共利益,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这是政府在药品零售市场监管中的正确定位。 回顾药品零售市场的发展过程和制度变迁可以看出,在药品市场,沿袭多年的制度是政府对零售业严格的数量管制。政府主要通过限制新企业的加入来实现对零售业数量的总体控制。政府对药品零售业的数量管制是以保护公共利益、避免不正当竞争和社会资源浪费为名的,但是,结果却使药品市场失去了应有的竞争环境,造成药品零售价格的居高不下,已有的零售企业受到了政府政策的充分保护,可以通过保护获得较高的利润。公众却需要付出高额的药品消费,其利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而同时,政府却产生了寻租的可能。 2004年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标志着关闭多年的药品零售市场准入审批的闸门终于开启了。同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市场发展的需要、新的行政环境的压力迫使全国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药品零售市场准入进行有条件地开放,我国药品零售市场终于迎来了久违的繁荣。药品零售企业数量急剧膨胀,在药品零售市场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呈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规模化经营特征明显3、竞争环境日益激烈4、政策依赖程度高。药品零售市场的繁荣和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廉价的药品,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如:企业诚信度降低,不按正规渠道进货;企业管理不善,经营水平低下;从业人员素质偏低,难以指导正确用药等。这些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健康和利益,导致了药店重大药害事件的发生。 究其原因,和我国的政府监管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从药品零售市场监管具体政策规则的解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却在市场上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过度管制与管制失灵并存,导致“政府失败”。从物品属性理论分析,清晰地反映出政府管制忽略了物品属性的特质,对企业经营面积、品种等涉及私益性的部分予以过度干预,而对于从业人员等涉及公益性的方面却缺少管制手段,在一些不具备政策环境的如药品分类管理政策的制定上却急功近利,遭到执行者各方的反对,政策流产。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了我国政府在药品零售市场监管中的越位与失位,“该管的没管住,不该管的管了一堆”。这种政府职能的偏转同时也造成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对比发达国家的药品零售监管制度,在政策的设计上,发达国家重视药品的双重属性,立足于公益物品对药品零售市场进行了适度管制,对涉及私益物品的交由市场管理。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更加注重政策的可操作性。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发达国家的药品零售市场呈现了管理规范、诚实守信、健康发展的局面,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本文在最后的一章中,结合我国国情,用物品属性理论分析了政府为什么在药品市场中存在、政府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确立了政府在药品零售市场监管中的角色定位。在解决政府该如何做的问题时,对完善我国药品零售监管制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就是要建立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立足于实际,遵守市场优先的原则,抓住涉及药品公益性的关键环节----对药店药品质量、从业人员进行适度管制,解决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从公共管理观念、制度、结构和政策上进行创新:1、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减少政府干预2、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3、完善制度的三个层面即法律法规、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建设,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政策目标。